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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事业单位人员争议救济方式:哪些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仲裁、法院受理范围

日期:2026-04-29 作者:刘翎鑫





引言Introduce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实务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其身份属性的复杂性,往往面临救济路径选择的困境。编制内与编制外人员的法律地位差异、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二元架构、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构成了一幅需要精细辨析的规范图景。

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对事业单位人员争议的仲裁受理范围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进行系统性梳理,以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身份属性的规范界定: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二元区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救济路径选择,首要取决于其与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与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编内人员(经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人事关系,适用人事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事管理政策规定。

其争议处理程序为:人事争议仲裁 → 人民法院诉讼。

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

其争议处理程序为:劳动争议仲裁 → 人民法院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第三条所称“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的通说观点认为应限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畴。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双重架构



  •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对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其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

  • 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 劳动合同全流程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离职相关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劳动基准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薪酬待遇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严格限缩于以下三类:

  • 辞职争议:工作人员主动辞去工作引发的争议;

  • 辞退争议:单位主动解除人事关系引发的争议;

  • 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因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引发的争议。

上述三类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 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司法审查范围的排除事项

基于人事管理行为的性质区分,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内部管理行为争议

包括职务评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奖惩任免、职称评定等事项。此类争议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诉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处分争议

开除处分等惩戒性措施,属于纪律处分范畴。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而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非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争议

若工资待遇由聘用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工资争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若工资待遇由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红头文件决定,对该文件合法性或合理性的异议,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编制、户口、档案管理等行政事项

涉及事业编制核定、户口迁移、人事档案管理等事项,因涉及行政管理部门职权,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畴。

  • 超过仲裁时效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期间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享

  • 李某诉某农科院因考核不合格及受处分扣发工资案-----(2019)浙01民终10249号

  •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农科院在职聘用工作人员。因2016、2017年度考核不合格,其年终绩效奖金被扣发。2017年6月,李某被处以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单位随后追缴其违规所得10.1万元,并自8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基于该处分及2018年度工作表现,李某2018年度考核再次被评定为不合格,导致该年度年终绩效奖金被扣发。李某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其2018年考核合格,并补发2016年至今被扣发的工资、绩效及奖金共计10万元。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 裁判要旨:

考核结果的可诉性: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复核、申诉等内部救济途径解决。考核结果一经生效,单位据此扣发奖金,符合相关规定。

受处分期间工资待遇的合法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自处分次月起调整其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并追缴其违规所得。在处分未被撤销或变更前,该薪资调整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 冀女士与国家图书馆人事争议案—(2022)京01民终8588号

  • 案情简介:

冀女士1985年转业至国家图书馆,系在编事业编制人员。2000年,其岗位从医务室调整至保卫处任门卫,直至2009年退休。冀女士认为此次岗位调整导致其身份被无故变更,使其从专业技术人员变为按合同工管理,克扣了其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并剥夺了其职称晋升资格。为此,她多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人事关系、认定相关聘用合同无效,并索要在职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加班费、奖金、住房公积金、职称待遇补偿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数百万元。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在1985年至2009年期间存在人事关系,并驳回了其关于支付工资待遇等类似请求。本案中,法院认为其部分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部分不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其起诉。冀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 裁判要旨:

重复起诉的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与已有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对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特指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于要求确认人事关系、补足职称待遇差额以及主张精神损失费等请求,因不属于法定的三类人事争议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 赵某某诉被上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给付退休待遇一案——(2023)云01行终532号

  • 案情简介:

赵某某原系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副院长,于2012年退休。2020年,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1年3月,其原单位的主管部门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作出决定,取消赵某某的退休待遇。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据此停发了赵某某自2021年4月起的退休待遇。赵某某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停发行为违法,并判令社保局补发退休生活费。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赵某某上诉。

  • 裁判要旨:

取消退休待遇的权限归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刑罚后,是否取消其退休待遇,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处分决定,应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出,而非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仅是依据主管部门的有效决定执行停发待遇的经办机构,其停发行为不违法

处分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取消退休待遇是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的内部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规定。

对处分不服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取消退休待遇的处分决定不服,应通过向原处分单位申请复核、向主管部门或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等内部途径解决。该处分决定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处分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要求社保局恢复支付待遇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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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事业单位人员争议的受理范围,本质上是人事管理行为司法审查边界的规范表达。仲裁程序覆盖“解除人事关系与履行聘用合同”,司法审查进一步限缩于“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三类。这一规范设计既保障了工作人员的核心权益救济,也尊重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自主空间。明晰这一边界,是准确选择救济路径、有效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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