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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上游虚开,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被处罚,该怎么办(上)

日期:2026-02-28 作者:张文青





引言Introduce

近期有多家顾问单位和律师朋友咨询对于上游开票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属于下游受票企业该如何应对的咨询,针对这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发文一篇供大家参考。




上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什么性质?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本身是属于税务主管机关内部的文件,并不是针对下游受票企业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主要是税收机关在查处违法发票案件中形成的。在《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提到,各地税务机关协作查案中,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需要协助税务机关,然后向对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则是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由查处方(委托方)向需要协助的税务机关(受托方),按照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到协助的税务机关(受托方),也就是说《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中的文件。



而受托方收到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具体来说,受托方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需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其中的受票企业立案检查。



综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属于税务机关协助查处的内部流转文件,也是受票企业所属稽查机关稽查立案的条件,并不对企业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实务中,税务主管机关会如何处理?


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会比较多,有的税务机关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会进行调查,与受票企业进行核实、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的财务账本,有的税务机关可能是因为人手不足等原因,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直接口头通知受票单位补税(包括增值税的进项转出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下达文书要求补税。



而对于企业来说,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笔者碰到过企业因为购买方的要求,虚增售货量,例如将10公斤的水果交易开具15公斤的水果交易的发票,而企业主的说法是购买方对供货方的要求就是需要多开发票,否则就没有交易机会,那企业为了生存也是无奈之举。还有企业因为想要减少企业的劳动用工纠纷,将本公司员工挂到人力资源公司,而人力资源公司因为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属于虚开发票的重灾区,甚至有一些人力资源企业由于虚开开票金额过高直接成为了走逃失联的企业,那么员工挂靠人力资源公司所取得的发票也会被《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到,会被要求将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并罚款。



税务机关在发现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会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 确认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结合国税函[2007]1240号,如果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且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追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进项转出),而且在国税函中也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依法追缴抵扣税款的,无需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进一步说,如果企业可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仍然允许抵扣进项税款,但是现阶段可能由于虚开的案件基数较多,并且虚开行为比较常见,在企业缺乏证据证明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税务主管机关基本不可能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 确认为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如果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如若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在确认为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抵扣或骗取退税,会有行政罚款的责任,如果进行抵扣或者骗取退税的,企业还将面临增值税进项转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定性为不善不恶的中间状态



这个状态比较有意思,就是企业方无法证明自己是真实交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四流一致(包括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比如说是商品买卖的合同,最难证明的是货物流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对货物流是否真实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需要企业提供当时的物流信息,进出库单等,然而大部分企业在经营中不重视这部分证据的留存,即便仓库有发货时的视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早已被覆盖,这时候就难以证明货物流是真实存在的,同时税务机关又无法证明企业该项交易属于恶意虚开,此时妥协的结果就是定性为不善不恶。当然,不善不恶的处理结果也处于善意和恶意的中间,企业需要将增值税进项转出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罚款。实务中最终定性为不善不恶的案例也不少。



由于本文较长,将分为上下两,如果大家觉得有兴趣也可以点赞和转发,笔者将尽快将第二部分发表,第二部分是关于其他处罚和企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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