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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Papi案宣判——从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看宠物维权
案发经过:一场针对宠物的公共投毒
2022年9月14日,北京朝阳区畅颐园小区内,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13岁的西高地犬Papi出门散步,短短15分钟后回家,喂过狗粮便出门上班。当日上午10点多,小区柴犬主人称小区里有小狗疑似中毒身亡。中午时分Papi也出现了中毒迹象。李女士匆忙赶回家,带着Papi辗转前往顺义可以做血透的大型宠物医院,进行了长达10小时的抢救。当晚,这位陪伴她13年的伙伴最终没能挺过来。
当日,宠物主人以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报案。
据事后统计,此次事件共造成11只宠物犬中毒,其中9只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只流浪猫也未能幸免,最终形成了11名宠物主人组成的受害群体。
2022年9月17日,案发3天后警方便锁定并带走了嫌疑人张某,此时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该案立案侦查。投毒者张某华(下称“张某”),其因不满小区内宠物犬的行为,蓄意实施了投毒行为。张某使用的毒物为氟乙酸钠是一种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剧毒化学物,常被用于制作鼠药、农药,其毒性极强:对犬只的半数致死剂量仅为0.06mg/kg,对猫为0.2mg/kg,对人类的致死剂量也仅在0.5~2.0mg/kg之间,即便只是闻嗅或皮肤接触都可能引发致命风险。
张某的投毒地点极具隐蔽性与危害性。他将浸泡过剧毒药剂的鸡脖子碎肉,撒在小区车棚、快递柜、塑胶跑道等公共区域,而这些区域紧邻小区唯一的儿童游乐园,一旦儿童接触或误食,后果不堪设想,客观上形成了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后续调查还发现,张某使用的氟乙酸钠竟来自通州某大集的流动商贩,这一细节也暴露了禁限类剧毒化学品监管的漏洞。
2022年12月,公安出具立案告知书,罪名变更为“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
2023年1月5日,检察院以嫌疑人张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至法院。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开庭审理。
随后经过漫长的9次审限延期,2025年12月11日上午,案件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在公共区域投放剧毒物质,虽主观目的为毒杀犬类,但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面对这一判决,张某当庭提出上诉。
法律定性和量刑
检方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而这一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第115条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进一步查看此罪名中各要件的定义:
“投放毒害性...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
“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列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
但是针对“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数额标准,结合笔者多年办理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经验,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各省市司法机关还是会有内部的审理口径。比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刑法115条放火、爆炸、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10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此标准仅适用于辽宁省内部案件)虽然该会议纪要形成于2000年,距离现在已经25年之久,但在没有新的文件公布之前,仍会作为法院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
我们暂定以上述标准为依据进行参考,则本案因并无人员伤亡,遭受损害的11只宠物犬和2只流浪猫的价值就成为决定本案量刑应适用三年至十年还是十年以上的最直接因素之一,也会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之一。
如何确定中毒犬只的价值?这个问题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在目前法律中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司法鉴定机构尚无完整对宠物价值评估的机制。
如果从物理价值角度来说,宠物狗的价值可能包含如下需考虑的因素:购买价值、同品种的市场价值、饲养成本等。但另一个更难以界定的角度就是宠物对于宠主的精神价值,无法客观进行价值折算。
在笔者过往参与办理的一些对宠物民事侵权案例中,我们会倾向于向法庭尽可能详尽举证宠物购买、正常饲养、医疗养护的全部成本支出,以争取让侵权方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
对于宠物主人而言,当面临类似情况时,本案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首先,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降低公安调查侦破案件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就能增加立案概率。
其次,尽可能收集证据,包括可能存在危害区域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毒物残留、宠物诊疗记录、宠物的发病反应过程等。
第三,投毒事件受害者一般不会只有一个,尽量寻找同区域内的其他受害者,同时关注投毒区域附近与人相关联的危害,有助于推动案件定性从谋害宠物转向公共安全。
在个别案件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通过保留证据、确认侵权主体,启动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通过个案的叠加增加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
笔者作为持续关注涉宠行业的律师,一直希望此类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能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逐步完善。在Papi案件今天宣判的一审判决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深思:“近年来因犬只饲养引发的矛盾纠纷呈增长态势,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了人与人的矛盾。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触及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每一名犬只的饲养人都有文明养犬的义务和责任,但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宠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的和谐安定包含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环境多个维度的和谐共生。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遵纪守法和理解互助。”(根据Papi妈妈口述一审判决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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