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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被告朱某丙,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客堂(使用面积11.9平方米)、三层阁(使用面积11.3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为灶间、天井,房屋类型为旧里。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原则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具体判定时还需考虑“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设计空间”等诸多要素。 本案根据相关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通常步骤进行了明确。
A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等业务,刘某某、蔡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公司因字号侵害他人在先权益,公司设立人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吗?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等公司法规定不支持原告关于公司设立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一纸判决将投资者保护再度推上新台阶。我们认为,该判决不仅从司法角度实现了实质审查,同时从监管角度弥补了金融机构实践过程中的不清晰之处。
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为公房,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房屋承租人钱某甲(征收前已报死亡),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 12平方米。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有钱某某的妻子原告王某,钱某甲的女儿被告钱某乙,钱某甲的外孙即钱某乙的儿子被告顾某甲,王某的外孙女被告陆某,共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