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境外直接投资备案,简称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因此,当境内机构投资境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时,无论采取新设、并购的方式,但凡涉及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都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相关部门主要是指发改委、商务部门以及外汇部门。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在具体操作中,ODI许可备案又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一般来说,非重大投资额或者非敏感性投资适用备案制,对于敏感行业、敏感地区或超过一定投资额的,涉及到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核准。也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来讲,主要涉及的是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双管齐下推动资金正循环治动
随着近年来中美经济始终处于博弈,关于资金投向的问题成为了企业管理中的难点,与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第二个十年,其在国内和国际舞台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境外投资的需求已成增长态势。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开放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开放的中国,才会成为现代化的中国” “中国将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各国开放合作提供新机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开放是我国一贯以来的政策,我国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才能有效治理资金流动。与此同时,我国反洗钱进程仍如火如荼。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4年《解释》”),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打击“自洗钱”犯罪的决心;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将一边咬紧对于洗钱行为的打击,一边促进海外资金合法出、入境,并吸引更多外资。我国目前产能升级的需求以及现状也极为突出,站在企业端来说,跨境投资业务也成为了重要发展方向之一。显然,通过增加企业ODI业务的便利程度,可以有效促进资金合法外投。我国目前在多地、多部门也正开启相关“便民”通道。例如今年1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携手上海市“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在上海市贸促会共同开设了境外投资项目许可咨询服务专窗;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也发文称某公司为扩大东南亚市场,在泰国投资建厂,通过线上提交材料的方式办理ODI业务,后续与银行的沟通、修改材料等工作也全部通过线上完成,大大节省“脚底成本”。我所不仅在多地设立分所,在越南河内、日本东京和印尼雅加达均设有办公室,对于ODI业务的进行也能提供有效助力。参考
1.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外汇便利化政策助力“一带一路”经贸往来双向畅通,2024-11-20,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2.ODI咨询专窗扩容,境外投资政策咨询服务再升级,2024-9-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专题学习新修订的反洗钱法,2024-11-29,高检网,巩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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