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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名誉受损应该怎么办?

日期:2017-07-27 作者:余峥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生活消费频道 上海报道


网贷行业「8.24整改大限」以及上海、深圳和北京先后下发网贷行业征求意见稿,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下的网贷行业在监管之下正逐步走向规范。

与此同时,伴随网贷行业兴起的网贷行业第三方信息披露机构也应运而生,就像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一样,第三方信息披露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是鱼龙混杂,存在机构编造虚假信息,对网贷平台施加压力从中牟利,致使平台名誉受损,不仅造成行业的混乱更是引起投资者恐慌。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官振鸣:第三方机构信息披露不能随心所欲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官振鸣律师,从法律角度具体解答第三方机构编造虚假信息,对网贷平台施加压力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网贷平台受到损害的应对办法以及第三方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的一些需要注意事项。

1.编造虚假信息所涉及的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权利,某些第三方信息披露机构捏造、散布了虚假事实,损害了网贷平台的商业信誉,则其侵害了平台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其恶意诋毁平台,谋取利益、索要财物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相关网贷平台可以行使法律救助途径,要求消除影响。

第一,停止侵害,侵权行为进行中要求停止侵害;

第二,消除影响,把之前所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挽回网贷平台相关声誉;

第三,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区别在于,可以是私下进行赔礼道歉和网贷平台达成一个协议,停止侵权行为;

第四,追究责任,如果对网贷平台造成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具体案子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评判。

根据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法」指不能利用欺骗手段或者虚构事实,给竞争对手进行施压造成一个不必要损害,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因此,相关网贷平台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确有实事,会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因为这是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归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以前的工商局,他们会对市场的规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市场的一些规则,或者违反相关市场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2.网贷平台遇到损害要固定证据

如果网贷平台遇到第三方信息披露机构损害,首先要取证,当发现侵权行为存在,要固定证据,例如,在网页进行的恶意攻击,可以到公证处把相关网页保全,证据保全以后,请求律师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如果对方不予理财,可以进行法律讼诉。

其次,网贷平台要准备相关材料证实对方所披露信息为虚构,是为达到商业侵害,是为达到一些不合法目的,而行使的手段。

3.第三方机构信息披露要专业、真实

第三方信息披露机构在披露过程中必须要真实,不能虚构事实,不能随心所欲。

第一,第三方信息披露机构所披露数据一定要专业化和标准化,所有对外公布数据一定要有相关依据,这些依据必须要有相关标准;

第二,第三方机构披露的任何信息不能涉及商业秘密,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会引起不必要商业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需要保护;

第三,第三方机构在披露过程中不能涉及一些敏感词类,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社会稳定;

第四,第三方机构在披露过程中涉及到财务信息,如果不是相关部门所公开的一些信息,或者是应用第三方数据披露的信息,必须表明这些信息的来源,如果从中发现这些信息有虚假成分,要及时撤换;

第五,在披露过程中要引用政府所公开的一些数据,例如工商局公开的注册信息和法院所公开的一些讼诉信息等,这些信息具有一定权威性,对社会也有一定参考价值。

祝跃光:从立法层面推动制定第三方机构准入门槛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主任、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祝跃光律师,从第三方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呼吁监管部门制定标准、健全法制以及从业人员要具备法律意识等方面探讨第三方机构如何更好的进行信息披露。

1.健全的金融市场离不开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信息披露对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具有前瞻性,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一个健康活跃的金融市场,离不开第三方的信息披露乃至评级机构,因为金融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是信任,这个信任的达成只有建立在提供充分的信息的基础之上,投资人才能做出理性的决策和判断,才会有后续的积极或消极的投资效果。

在金融市场体系里,第三方机构既是一个润滑剂,也是一个指明灯,更是一个粘和剂,只有在更多专业的、科学运营的第三方机构出现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才能够得以健康的发展。

2.监管部门制定准入门槛

当前,个别第三方机构之所以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主要是源于这类机构还处于一种自发的、野蛮生长的状态。那么这类机构是怎么产生的,有没有一个进入的门槛,对这类机构要发挥怎样的作用,它本身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具备什么样的能力?

第三方机构披露出来的信息势必会在市场上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一个本身条件不具备且能力不充分的机构,可能会对市场产生一个误导或者误判。因此政府的监管部门应该从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角度出发,对第三方信息披露以及评级机构制定一个自觉、理性、可操作的准入门槛,从它的设立标准,到它运行的基本准则,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让大家都有章可循,各司其职,形成一个有效整体。

3.市场调节为辅,健全法制为主

第三方机构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后果应从立法层面加以完善。当前,第三方机构是一种市场选择结果,他们能否生存,处于何种生存状态,都完全处于市场的调节之下。市场调节既有比较理性的基础,也有滞后性,完全通过市场调节,可能会由于滞后性造成一些对投资者和市场相关主体的伤害。

那么如何避免伤害,完善制度设计呢?应当严格要求和管理第三方机构运行规则和从业人员资质,以保障信息产品的质量和方向。因为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如果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有不适当行为,造成信息不客观不真实,以后该信息产品没有人采购、采信,对市场就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如果这时候市场再进行调节就为之晚矣。所以一个相对健全的制度和规则,能够赋予相关受损权利主体一个救助机制,在不利后果产生前就加以制止,从而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所以,在第三方机构发展过程中,不能仅靠市场机制调节,更应该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上加强其中制度监管,及时有效发挥法律对准入门槛和业务运行的调节作用。

4.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

虽然现在还没有比较系统的成文规则来约束第三方机构,但它并不是一个法外之地。目前《证券投资法》和《民法》都能够对这类机构的一些行为进行规制,这些行为的后果,对应的法律和责任,能够在其中找到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对于披露信息和提供的信息产品,第三方机构必须保证他们真实、客观的形成过程   和生产过程,真实和客观。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有自觉和自律意识,就像做金融法律产品的配套服务,工作底稿要有,工作过程更应该有迹可循,而且经得起检验,经得起第三方测评,一旦发生争议,也有能力来证明生产过程客观真实。

第三方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应该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认真按照照《民法》以及证券相关的一些立法原则,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

做共享理念的践行者

据了解,正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年轻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下一个发展阶段将注入更多的互联网基因,或者说,注入更多的互联网思维。正策律师事务所希望成为律师行业连接和共享理念的践行者。把分散的碎片化的资源、信息、方法、经验,能够通过正策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进行有效连接和充分共享,提升我们从业人员个体能力,使我们这个职业的群体更加强大。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信息的充分客观和真实,互联网生命也是客观、真实、公允。没有这样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平台上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将比线下面临更大的交易成本,反过来,通过连接和共享使信息充分对称,使资源充分共享,才能够接近事物最本真的实质,在这个基础之上,所有交易才能构建,每一个交易主体参与能力才能够提升,这一点正策律师事务所一贯主张和倡导,也是践行连接共享理念,使两个不同的领域内,可以发挥同样的作用,而且这两种作用在一定层面上可以打通,就是更好的服务投资人,更好的服务于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市场的健康、有序、平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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