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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留有户口引发纠纷 买家获赔10万再索50万

日期:2017-07-12 作者: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韩女士一家2014年卖了位于徐汇区的一套房屋,没想到却在此后3年麻烦不断,不但赔钱,还多次被告上法院,究其原因竟是因为房子内有户口没有迁出,而这两个户口根本不是韩女士一家的……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家卖房“附赠”户口
  韩女士一家和吕先生夫妇的房屋合同买卖纠纷要从2014年开始说起。当年5月,韩女士一家将房屋出售给了吕先生夫妇,房屋转让价格为198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房地产上有户口,则韩女士一家应于双方向房地产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后2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完毕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逾期一日,应按照房产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向吕先生夫妇支付违约金,直至户口迁出之日。”
  之后,吕先生夫妇依合同付清了房款,并于2014年7月3日取得了房屋。然而,问题来了。吕先生夫妇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房屋内竟然有户口,也就是说,韩女士一家并没有依照合同将原有户口迁出。于是,2015年,吕先生夫妇将韩女士一家告上法院索要违约金。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韩女士一家赔偿了10万元违约金。
  2016年下半年,吕先生夫妇再次将韩女士一家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时隔一年多,韩女士一家仍然没有迁出所有户口,在无可奈何下再次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逾期迁户口违约金49万余元。
  已赔10万卖家“无奈”
  面对吕先生夫妇这一次的诉讼,韩女士一家也很“无奈”。
  “系争房屋内的户口并不是韩女士一家的,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内的户口是案外人的,迁出户口应由案外人亲自办理。”韩女士一家的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薛科枫律师表示。
  原来,韩女士一家卖出的房子是2003年从案外人王某处买来的。王某当时出具承诺书称,会在2003年底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出。但是,王某并没有这么做。十几年来,王某和女儿因为有矛盾,迟迟没有迁出户口,直到吕先生夫妇发现这一情况。
  薛科枫律师在法庭上提出,韩女士一家并没有主观过错,当时双方对“原有户口”的约定并没有明确仅仅是韩女士一家的户口还是所有户口。合同签订时,韩女士一家和吕先生夫妇都不知道案外人的户口在涉案房产内,据此可推定双方对“原有户口”的约定仅仅是被告的户口。不能要求双方对当时还不知道的情况作出约定。
  为了迁出两名案外人的户口,韩女士一家向公安机关申请,事后又提起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程序和手续上用尽了所有方法和手段,已经充分履行了办理手续的义务。而两名案外人也于2016年9月和2017年1月将户口先后迁出。同时,韩女士一家表示,吕先生夫妇已经获得过10万元赔偿,目前也没有发生任何实际损失,因此不同意吕先生夫妇的诉讼要求。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2017年3月,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韩女士一家没能按约及时将原有所有户口迁出系争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法院认为,吕先生夫妇已通过前案生效判决获得10万元违约金,没有提供存在实际损失的充分证据,而韩女士一家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促使案外人迁出滞留于系争房屋内的户口。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吕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吕先生夫妇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吕先生夫妇认为,韩女士一家不恪守合同约定,逾期迁出户口,在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尽快履行合同约定,因此要求韩女士一家支付违约金。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不过韩女士一家表示自愿补偿吕先生夫妇l  万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韩女士一家存在逾期迁出案外人户口的情形,但他们已经因逾期迁出户口履行生效判决,支付了违约金10万元,并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付出一定成本将案外人户口迁出。同时,吕先生夫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户口迁出问题产生实际损失。一中院综合情况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韩女士一家向吕先生夫妇支付1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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