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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外籍个人股权转让中的未分配利润:免税争议的穿透性解析与跨境合规路径——以税法逻辑与司法实践为视角

日期:2025-03-21 作者:晏云梅、郭美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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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籍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 未分配利润 免税政策
跨境股权交易中,外籍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溢价部分是否应就未分配利润单独适用免税政策,历来是实务争议的“风暴眼”。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不仅源于税法规则的形式化限定,更涉及对“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平衡考量。本文通过一则典型交易模型,穿透税务争议的本质,为市场主体厘清合规边界。



交易模型: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定性困境

2023年,外籍个人R以1000万元现金取得某外商投资企业25%股权;2024年,该公司盈利但决议暂不分配利润,R按持股比例对应2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25年,R以2300万元对价转让全部股权。争议由此而生:转让溢价中200万元未分配利润,能否援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
这一争议的底层逻辑,实为税法对“权益增值”与“利润分配”的差异化处理。支持免税的一方主张,未分配利润虽未实际支付,但已构成股东权益的实质增值,其经济属性与股息无异,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应纳入免税范围;而反对免税的一方强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税法已明文排除未分配利润的扣除,拆分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理争鸣:实质课税与税目法定的冲突与调和

(一)免税派观点

免税派的核心论证,是聚焦于经济实质的穿透性分析。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而股权转让溢价中的未分配利润,本质是公司经营成果对股东权益的累积贡献。该条款的规定旨在鼓励外籍人才来华投资,促进外资引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股权转让溢价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所对应的权益增值部分200万元,其实质是股东持股期间所形成并留存的可分配利润。从实质课税原则的角度来看,该部分金额应视为已产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红利,理应适用免税待遇。


在本案中,R所享有的200万元未分配利润,虽因公司决议未实际分配,但从经济实质上看,这部分利润已经归属于R,是其作为股东应得的收益。若机械地以是否实际分配为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免税政策,而不考虑经济实质,显然有违实质课税原则。
若认可该免税待遇,R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方式为:2300万元(转让收入)减去1000万元(股权成本)再减去200万元(未分配利润),即1100万元,再乘以20%的税率,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0万元。这种计算方式充分考虑了未分配利润的特殊性,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二)应税派观点

应税派的立场则根植于税法的形式刚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将股权转让所得明确归类为“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属不同税目,税目差异决定了计税规则不可混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第四条更直接规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而未规定未分配利润可作为扣除项。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普遍认为,允许拆分扣除将诱发“虚构未分配利润+低价转让”的避税操作,破坏税收中性原则。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明确了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对于外籍个人,也可参照适用这一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R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为2300万元(转让收入)减去1000万元(股权成本),即1300万元,再乘以20%的税率,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60万元。这种计算方式严格遵循了现行税法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规则,确保了税收的法定性与严肃性。

实务风向:从严征管下的合规策略重构

尽管免税派在法理层面存在合理性,但当前征管实践更倾向于应税派立场。税务机关对税目法定原则的严格遵循,以及《2017年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规则的参照适用,使得拆分未分配利润的主张面临较高执法风险。对此,市场主体亟需通过以下路径优化交易结构:
其一,前置利润分配。在股权转让前通过股东会决议完成利润分配,直接适用免税政策,并同步调整转让定价(如将对价从2300万元降至2100万元)。这样,外籍个人股东可依法享受红利免税优惠,而在股权转让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会因分红而降低,相应地股权转让所得亦减少,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其二,加强税务沟通与筹划。在跨境交易中,外资企业和外籍股东应提前与律师进行沟通,了解复杂交易的具体税法政策解读与执行口径,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例如,通过调整交易结构、设置合理的交易步骤等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结语:在合规框架内寻找最优解

跨境股权交易的税务筹划,本质是一场“规则理解”与“风险预判”的博弈。对于外籍个人而言,未分配利润的免税主张虽具理论吸引力,却需直面税法形式要件的刚性约束。建议交易各方在律师的协同下,前置设计分红、转让分步操作方案,并充分固化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证据链,以应对可能的稽查争议。唯有在合规框架内平衡商业效率与税务成本,方能实现跨境交易的长期稳定。

附:相关法律法规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现行有效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现行有效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现行有效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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