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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思拾贝 | ”魔“与”法“的奇缘

日期:2018-10-17 律师:朱焱

作为一个资深拖延症晚期患者,笔者非常惭愧地把这次的分享成功拖到了国庆后,总觉得昆山龙哥事件有那么一些沉重的意味在里面。

那么这次借着自己中秋节客串了一把魔术师的余瘾,跟大家聊聊轻松的话题——「著作权」。

著作权这三个字恐怕大家并不陌生,但不一定真正了解~今天,笔者带大家从一个特别的角度进入著作权的世界,那就是——魔术。

魔术是个被大众视为既熟悉又神秘的娱乐性表演,魔术师更是标签多多:黑色燕尾服,鸽子,扑克,漂浮,消失,冒烟,美女……

作为业余魔术爱好者,笔者儿时也曾梦想成为一个魔术师,结果阴差阳错之下成为了一个会玩魔术的律师……那么就让我这个“半吊子”来带大家聊聊魔术中的著作权那些事吧。

首先,著作权本身是一个极为「感性」的权利。

作为一个有字号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它有一句名言: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

这句话如何理解呢?因为著作权天然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有载体,独创性与可复制。独创性决定了任何作品都有作者的个性、取舍、安排等表达方式在其中,而不是单纯体现在思想里面。

故而,只有当你表达出来以后,你的「表达」才会被保护;也正因为每个人的个性差异导致了每个人表达方式必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这种「表达」的界定标准才会如此「感性」。感性到什么地步?

2009年的夏天,在湖南卫视和刘谦携手举办的《金牌魔术团》第一期中,出现了如下一幕:一位身着白色奇装异服的男子(我们称之为小白君)上台表演一个颇具趣味的舞台魔术,表演接近30秒左右突然被刘谦叫停并打了×灯,理由是:

你的魔术表演侵权,该魔术的创作者兼表演者(魔术一般是由魔术师自创并自己进行表演的)如果起诉,我作为表演平台搭建方会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要求的表演必须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刘谦

这就让观众们和台上的表演者们瞬间尴尬了,听上去似乎蛮高深蛮吓人的,可是我们小时候看人变戏法,跟着老师傅学戏法,不都是这样来的吗?如果学会了不能表演,那学了本身还有什么意义?

带着这样的疑问和不甘,小白君在台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我没听说过这种规定,我很失落,因为这是一个非常棒的魔术,很多人没看过,我准备了很久,我只是希望可以把它表演完。」一脸白妆也无法掩饰他眉宇间的失落……

那么问题来了,小白君的表演到底是否涉嫌侵权呢?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为了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笔者接下来会用一些举例作为对比来帮助大家理解。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回到此前讲过的「独创性」。如果你要在公开场合「完全复制表演」一个他人原创的魔术,那么你有三个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一个:

一、你需要得到该魔术发明者的许可。这个好理解,就是祖师爷批准你玩这个魔术了。

二、你需要确定该作品是否已经过了保护期。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参照《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规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关于一些特殊规定笔者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三、该作品是否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标准,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标准其实并不十分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现在如果看到一个人从帽子里拿出小白兔,或者徒手拿出一张扑克牌……已经不足以让我们感受到震惊了。并不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它的秘密,而是因为早已对此司空见惯。

好了,很显然,小白君是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的,他确实涉嫌侵权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很简单,如果他得到了原创者的许可,他可以直接说出来;如果该魔术的创作者已经去世超过50年了,小白君不会说出那一句「很多人没看过」;如果该魔术是公有领域的作品,应该会被大家熟知,不可能是一个被专业表演者都夸赞为「非常棒的魔术」的作品。

那么问题又来了,难道所有的魔术表演都会动不动就侵权,动不动就被人告吗?这样一来,这世界上还有多少人敢去表演别人的魔术呢?让我们来回到「独创性」(这三个字将会高频出现)。

大家都知道,魔术的表演之所以有这么高的趣味性,除了它的神奇和玄幻之外,还因为它总能让你在「我已经做好吃惊的准备了」之后,依然能让你吃惊……要知道观众从来都是世界上最挑剔的物种之一,让最挑剔的观众惊讶是一个魔术师最具难度的挑战。所以魔术师们选择把帽子里变出小兔子改成了飞出小鸽子;从帽子里飞出小鸽子改为手里的丝巾变成小鸽子,从飞出一只小鸽子改成飞出一群小鸽子……

创作本身不但要求独创性,还会以独创性为基础去包容一定的改良性。

当你的改良,完成了一定程度的「质变」,那么恭喜你,你的改良将会成为一种新的「被保护的表达」。这与站在巨人肩膀上眺望,继而成长为未来的巨人是一样的道理。

法律保护著作权,其醉翁之意是在于保护文化的传承,而不是对文化的无脑垄断;所以不仅著作权法,在专利法中一样有类似的立法倾向在其中。

那么我们生活中,还有哪些表演雷区需要避免呢?如何理解和应付这些让人看着就发晕的「繁文缛节」呢?毕竟著作权是一个感性而又综合的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碍于篇幅,今天就先讲到这里,且待下回笔者从生活的角度跟大家再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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