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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应收账款质押在质权实现过程中的那些坑

日期:2018-09-10 律师:钱欣 律师

进入2018年以来,各类金融工具违约事件频发,债权人终日人心惶惶,市场上一片风声鹤唳。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关注当初交易结构中的增信措施是否能够在违约事件发生时真正实现债权。在法律上,我们称此为担保的实现。

在供应链金融的场景中,经常会用到的一项增信措施是应收账款质押,即融资方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资金方,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类业务中资金方在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风控审核时的关注点颇具中国特色,他们更关注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信用甚于应收账款本身。

这就会产生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对主体重点关注却对应收账款本身细节性的忽略可能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在实现时发生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

以往实务中,应收账款实现曾经采用过司法拍卖的形式,但由于应收账款本身流动性差,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不明,如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拍卖,不仅耗时长,而且极易造成流拍,且还会遇到已质押应收账款本身属性不适宜拍卖等情况,极大地妨害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鉴于上述原因,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较多法院判决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偿还债务的形式来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需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形式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偿还。

应收账款实现时可能面临的问题

主债权违约时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期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应收账款质权无法立即实现,未来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会实际付款、融资方是否会将收到的应收账款支付给资金方都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建议债权人申请法院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该笔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

此种情况一般不应当出现,因为资金方在遴选质押的应收账款时不应将早于主债权的应收账款放入质押清单。但实务中依然会出现此类问题,原因可能是应收账款债务人触发了提前还款条款。此时债权人面临的问题是:

是否同意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前还款?

如同意提前还款,款项如何处置?

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拒绝本次提前还款,取决于债权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提前还款。

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思路是:

(1)将还款转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管账户;

(2)债务人接受还款对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

(3)直接用来偿还主合同债务。

主债权违约时发现质押的应收账款已结清

这是个相当严峻的问题,尤其是在应收账款质押时,如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而应收账款债务人又已经还清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权可能遭遇无法实现的风险。避免该风险发生的建议是:

(1)在应收账款质押时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确认;

(2)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加入如下条款: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当还款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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