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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无单放货之「三国杀」
无单放货是海商法领域的特有概念,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即交付货物(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 of Lading)。
其中的「单」特指提单,作为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和国际货物贸易单证,严格维护提单的法律地位,既是海商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石之一,也是维护国际贸易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无单放货」也因此成为了海商法领域最为重要、最为古老、也是最为严格的责任之一。
对此,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明确承运人因无单放货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而且即使是提货人伪造提单提取了货物,承运人仍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无单放货采取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物流链条的复杂性,整个流程中委托代理关系众多,因此一旦发生无单放货情形,首先必须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准确定位责任人。
而所有各方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的「三国杀」,往往能够直接导致无单放货案件中责任认定、管辖权争议及诉讼时效等多个方面的不同结果。
案例一
原告宁波某进出口公司将出口货物交被告某台湾货运公司承运,被告作为无船承运人向原告出具了全套正本提单,后原告根据调取的集装箱报告,证明涉案载货集装箱于2006年6月26日到达目的港、于6月27日被提箱,6月28日空箱被归还至指定堆场。
法院判定:
上述事实可初步证明无单放货,被告在不能反证否认、也不能说明货物现状的情况下,即可推定无单放货行为导致原告失去对货物控制、也无法收回货款,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往往只需证明涉案集装箱被拆箱流转,即可初步满足无单放货的证明要求。
而承运人则必须反证: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或,货物并未脱离承运人的控制;或,因卸货港法律规定被强制性交付或拍卖、变卖,否则就应赔偿因无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
原告吉林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因无单放货纠纷产生管辖权异议,该案所涉提单规定相关索赔或争议应受香港法院管辖,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提单抬头载明某第三方公司(香港)为实际承运人,但提单的承运人签章处是由被告盖章,并写明系“作为承运人”,故涉案承运人应为被告。鉴于原、被告住所地以及提单的签发地和货物的起运地均为中国,因此争议合同与香港无关,故提单约定之管辖条款无效
对此,二审法院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认为被告本身不具有承运业务资质,依法不应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因此只能作为货代而非承运人,因此提单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认定了被告的承运人身份,确认了应由中国法院管辖,方才尘埃落定。
律师评析:
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往往是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因此对承运人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能否准确锁定责任追究的对象,而且还会涉及管辖权确认、准据法选择等重要的程序问题,而最易与承运人身份混淆的就是货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或者以承运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因此,货代能否被认为是承运人的关键还是在提单记载内容而非其本身是否具备实质上的承运人资质。
案例三
原告香港某公司诉某货运代理公司无单放货案件,焦点之一在于诉讼时效问题,被告主张应当适用《海商法》相关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由于本案原告起诉的是承运人的代理人而非承运人,且被告无法证明其无单放货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因此对被告主张依据《海商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律师评析:
如前所述,无单放货的责任人一般为承运人,但如果货代超越承运人授权范围擅自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那么同样也会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实体上的责任承担并无区别,但适用的诉讼时效却完全不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反之,一旦无单放货的责任不在承运人的话,那么就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