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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NO!

日期:2017-07-12 律师:王小雪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个体工商户店铺经营权转让的案子,双方都是自然人,手写了一份转让协议,简要约定了转让店铺的地址、价格等等。后发生了纠纷,笔者代理受让方至店铺所在地上海某区的法院起诉,立案法官告知笔者,根据最新规定,他们法院没有管辖区,要去被告所在地起诉。笔者愕然,追问:“合同履行地法院,怎么会没有管辖权?”法官也耐心解释:“你这个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上海某区不是合同履行地,我们法院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我们给你出具裁定书,你去中院上诉吧!”

转让的店铺就在上海某区,两人在上海完成交付,上海某区就是合同履行地,怎么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管辖呢?笔者不解,只好向高人请教,有人指点,你去看看(2016)最高法民辖16号管辖裁定书,或许法院是依这个判例不予立案的。不看不知道,一看才知道,法院不给我立案完全是有先例可循嘛。

江苏A地的餐饮公司向浙江B地的家具厂订购了一批家具,约定交货地址是江苏A地。收货后,餐饮公司发现交付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以质量纠纷诉至江苏A地,法院不受理,裁定移送至家具厂所在地浙江B地,浙江高院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最高院认为应由浙江B地管辖,理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哪怕约定了交货地点,但没有写明“合同履行地”字样,应当认定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这个案子就是约定了交货地,但没有写明“合同履行地”字样),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产品质量问题,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交货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明确约定了交货地址,都被最高院认定为未约定履行地,何况我提交的转让协议中根本没提到交货地的问题,笔者心里有点平衡了。但笔者对最高院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以后立案法官就看协议中有没有“履行地”字样吧,如果没有,就是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那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判断就是机械的文字判断了,哪怕约定一个与合同毫无关联的地方,但只要注明是合同履行地,也会被认可是合同履行地。

虽不认可最高院观点,但作为适法者,为了尽量减少管辖不确定的风险,笔者还是要提醒大家两点:

1、以后修改合同时,交付条款中一定要备注一下,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否则法官完全有理由认为交货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失效了,我们据此形成了履行地认定的思维都要改变一下了,要以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准,根据争议标的的性质来认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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