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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新闻虽好,尚能转否?

日期:2017-06-27 律师:俞国震

网信办一号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及实施引起大范围探讨,各种说法莫衷一是。

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出台过相同名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此次重新出台。

新旧规定存在较大不同,新规定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旧规定的失效,虽然新规定指出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但两个规定均为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一样,归口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实务当中容易造成混淆,鉴此,本所律师对本次规定主要内容作出相关解读,以供参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认定

新旧规定对新闻信息的认定没有实质变化,均是指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但是对于什么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旧规定皆未作出明确定义,旧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新规定同样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并且进一步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区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从上述认定我们可以看到,除办法外,新旧规定皆未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作出是否经营性的划分。因此,新旧规定统一适用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类型和行政许可

旧规定依据是否新闻单位以及是否提供超出本单位刊登播发新闻信息分为三种类型,并规定各类型应当取得什么资格;新规定则未进行划分,统一称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1. 旧规定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指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资格设立该类型的机构只能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第二种类型是指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该类型单位的设立人只能是法人,并且对设立人注册资本、成立年限等作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如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规定了该类型单位比第一种类型更高的从业人员要求。并规定该类型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三种类型是指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该类型仅要求到各省级及国务院新闻办备案,但是前提必须是新闻单位才有资格设立该类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2. 新规定的行政许可

新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该要求同时表明通过上述方式的相关活动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在旧规定出台之后出现或者流行起来,当时无法预料,因此在此做出补充。

同时根据前述规定说明,该条款要求所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全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此处的规定的「社会公众」需要进一步做出界定,如个人向朋友、朋友圈、微信群转载、转发新闻等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

实施细则同时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者的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材料。

3. 新旧规定的新闻信息服务类型简析

从两个规定的比较看,旧规定实际要求第一第二两种类型要取得行政许可,新规定要求全部取得行政许可。

此处有需商榷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挑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办法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经营性信息服务要取得行政许可,非经营性信息服务备案即可,无需取得行政许可,但是新旧规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却未做是否经营性的划分,统一要求取得行政许可,似有可讨论之处。

新旧规定要求不同之处,在此处体现的比较明显,新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但哪些被认为不一致也尚需明确,是否只要是不同规定就是不一致,还是有冲突才算不一致?

因为新旧两个规定属于不同部门管辖,是否应当按新旧规定做两种方式划分并由两个部门管理,还是以新规定划分但仍由两个部门管理,诸如此类,实务当中尚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采编

旧规定对第二种类型规定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新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并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根据新规定,只有取得行政许可公有资本的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才可以进行采编业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的采编业务都是非法的。该规定导致新闻来源实际上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

根据旧规定,第二种类型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新规定则无此种类型的划分,只要取得采编的行政许可后均可发布新闻,因此新旧规定应当如何衔接也需明确。

转载及相关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相关信息内容时,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新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除取得前述资格外,开展转载服务的,还要满足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因此任何转载如不符合该要求都是违反该规定的。

新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其他部分内容

新规定还有几点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要求,相关从业者需要注意。

1. 新旧规定皆要求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此开展合作的应当经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这点旧规定也做了类似要求只是要求的安全评估部门相应地为国务院新闻办。

2.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3.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总编辑负责制。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5. 旧规定对不得含有的内容作了有限罗列,明确相关行为不得登载和发送。

法律责任

新旧规定的法律责任均以高额罚款和暂停新闻更新、不换发许可证等为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新规定除了根据时代发展做出相应调整部分之外,还对新闻服务信息单位的要求做出了较大改变,施行之后,新旧规定如何衔接,相关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关系到规定的执行和对公众生活的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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