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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读完此文,私募基金再也不用担心怎样做信息披露啦!
自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正规军」进行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
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18306 家,已备案私募基金 48626 只,认缴规模 11.35 万亿元。
与此同时,近年也存在不法分子以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和违规 P2P 之实,出现了一些行业乱象,揭示了行业监管的不足。
2016年2月以来,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私募行业自律规则,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意图构建一套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规范私募行业发展。
本文旨在总结归纳目前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以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求以及具体操作方式,为私募基金积极配合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提供参考。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 相关规定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意见书指引》”)
3)《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2. 基本流程
1)尽职调查
律师向管理人发送《尽职调查清单》,管理人根据《尽职调查清单》准备资料。期间律师与管理人负责尽调的员工将进行反复反馈沟通,保证提交的尽职调查底稿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配合整改
例如增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目前应为200万以上)、修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制定相应制度、添加员工、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提交)等。
3)系统填报
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逐步填写所需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填报界面如图所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准确填写全部信息并提交。
基金业协会目前就各内容填写提供了教程指导。(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1910.shtml)
4)法律意见书撰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全面调查并撰写法律意见书。
5)材料提交、反馈与整改(如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若基金业协会有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反馈,则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需按照反馈内容进行相应整改并作出答复。
3. 专业化登记问题
1)2017年3月31日晚间,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就以下几类业务范围择一登记,专业化运作。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当前以多项业务类型登记兼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于登录资产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后将会收到如下通知,并跳转至业务变更申请界面。
管理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一项业务类型进行变更,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关于《变更申请书》,目前基金业协暂无统一的模板,协会对于申请书的唯一要求为:变更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变更后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的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与系统中填报应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提示信息
业务变更申请页面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
1. 管理人信息补录
1) 自2017年4月4日起,「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全面启用,替代原私募登记平台。因此已在原系统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就管理人自身以及私募基金产品各项信息进行补录;
管理人自身信息补录: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的补录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实现,具体操作方式见下文;
私募产品信息补录:私募产品的信息补录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如下操作:点击「产品备案」-「补录产品信息」后进入产品信息补录页面,随后对状态为“未补录”的产品进行信息补录即可。
信息补录菜单选择
信息补录页面
2. 管理人信息更新
1)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分为月度更新、季度更新以及年度更新。
月度更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季度更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年度更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2)信息更新方式
管理人应当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登记」- 「管理人信息更新」页面选择所需信息更新的年份并点击「修改」后,按所需更新信息的不同,在每个标签页正下方点击「变更」后填写信息。(如下图所示)
管理人信息更新菜单选择
信息更新选择页面
信息更新操作页面
3. 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披露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2)报告提交方式
管理人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上点击「管理人登记」-「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进入重大事项变更页面。
进入财务报告更新页面后可点击右侧“编辑”进行财务数据的录入。
4.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1)根据《意见书指引》第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如有一下变更事项,需要向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变更控股股东;
(2)变更实际控制人;
(3)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4)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律师事务所撰写《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当参照《意见书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3)填报以及法律意见书提交
管理人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上点击「管理人登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进入重大事项变更页面。
进入页面后选择所需变更的重大事项类型填写,并上传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后点击保存。
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1. 相关规定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 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2. 基本流程
管理人应当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点击“产品备案”- “产品备案”,进入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页面点击“新增”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如下图所示)
3. 注意事项
1)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则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可能会受到影响,以下事项应当引起重视: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管理人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无法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无法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未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将无法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且无法进行该高管变动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 2 次及以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无法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另需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需待整改完毕后方能进行新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同时,机构在整改完毕后,至少需要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四、私募基金产品信息披露
1. 相关规定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2.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产品信息披露
1)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类型分为: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目前季度报告并非强制报项,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可就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情况说明(选填)以及基金费用明细(选填)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就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情况说明(选填)以及基金费用明细(选填)进行披露;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6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就基金产品概况、基金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如有)以及审计报告进行披露。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2号》中明确指出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
其中对于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就指引中全部信息进行披露,而对于非会员或观察会员,原则上仅需对指引中选填项进行披露、同时基金业协会鼓励此二类披露者尽可能多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信息披露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类型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就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情况进行披露;
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就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情况、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以及管理人报告等进行披露;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应就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表现、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投资组合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披露。
4. 基本流程
1)基金管理人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操作基金产品信息披露事项。
2)点击“新建定期报告”后即可进入如下填报页面进行填报。
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
1. 相关规定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2.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要求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 2 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私募从业人员注册管理系统
1)系统简介:为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资格取得、从业经历、诚信记录、投资业绩、后续培训等信息实现全口径管理,基金业协会目前已启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自2017年4月5日起,所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使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指定一名资格管理员后,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个人账号开立、基本信息注册登记及变更、离职备案信息、诚信信息等进行审核与维护;
同时,已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报送的高管信息与基金经理信息,将迁移至“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对迁移后信息进行核实、补录;
网站入口可就上述事项进行选择:
2)对于有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注册操作流程如下:
3) 对于无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登记操作流程如下:
机构资格管理员主要职责:为机构从业人员开立个人账号、取得从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及复审、无资格人员信息登记审核、个人信息修改审核、人员离职备案、培训报名、综合查询、机构资格管理员信息维护等。
六、总结
时值基金业协会正在推进「私募基金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以及信息的迁移,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基金业协会将以新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产品在备案、登记、信息披露等操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并对系统进行完善。
同时,可以预见的是基金业协会将会进一步出台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以确保私募基金行业在告诉发展的同时免受行业乱象的侵蚀。
我们将时刻关注并跟进最新的监管政策,为读者带来及时、完善的行业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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