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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争议系列 | 小股东通过主张股东知情权可获取什么?

日期:2019-07-05 律师:股权&并购中心

一、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通过依法获取公司文件材料从而了解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是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即使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小股东仍有权要求查询或复制相关文件材料。

根据承办经验,知情权主张通常发生在如下场景:

1.  公司常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2.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

3.  中小股东对股权转让退出的价格不满;

4.  名义股东背弃隐名股东利益;

5.  退股后提出发现存在未分配利润;

6.  股权受让后需要了解受让前的经营信息;

7.  中小股东认为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根据案例分析,股东主张知情权所涉及的行业包括,餐饮业、房地产、教育、食品、汽配、电子科技、材料、银行等,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和北京系股东知情权的高发地区。


二、为什么要主张知情权?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达标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蔡达标以股东知情权受损害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真功夫公司安排蔡达标委托的代理人,查阅公司自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18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安排其代理人及聘请的会计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

向蔡达标提供上述期间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而作出的可能影响股东权益的各项重大决策和行动的批准文件或决策程序信息,提供公司内部公司治理架构变更及高管人员变更及其职能等可能影响股东权益的信息。

法院观点: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蔡达标的大部分请求。真功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本案中,蔡达标已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蔡达标作为股东有权请求法院保障其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情形下,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中小股东很难获悉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盈亏情况、公司业务情况等公司经营信息。因此,中小股东往往通过主张知情权了解情况和取证,为进一步权利要求打下基础:

1.  掌握公司隐藏未分配利润的证据,提起请求利润分配纠纷;

2.  掌握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证据,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或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3.  了解所持股权真实的价值,主张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故知情权诉讼可帮助中小股东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对抗大股东等问题,进而增强与大股东之间讨价还价能力的筹码。



三、谁可以主张股东知情权?

(一)当前股东

当前股东自然是知情权行使的适格主体,即使登记股东与他人存在股权转让争议,根据相关司法判决,通常不影响其主张股东知情权。

(2017)京01民终9358号:

法院观点: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均非同一法律关系,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股东对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均可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救济,该类争议并不必然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股东知情权纠纷进行审理。

我们认为,当前股东除了工商登记股东外,还包括已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包括已登记为公司股东名称或行使过股东权利的。

(二)隐名股东

法院通常认定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东有权主张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一般不能直接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仅在公司其他股东均已知道并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其才可以行使知情权。

公司其他股东未认可该隐名股东身份,且名义股东下落不明或拒不协助查询的情况下,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查询?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同意,隐名股东在进行代持股时应事先考虑该风险以及做出合理安排。

(三)原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故原股东原则上不作为知情权起诉主体,除非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且查阅或复制的文件从时间段上必须为持股期间,且属于相关的特定文件。

(四)继受股东

继受股东,系通过股权分割、股权继承、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股权资格的新股东。那么,继受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或复制取得股权之前与知情权相关的公司文件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继任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并未在查询或复制特定文件材料的范围上做限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为只要股东的请求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如要求查阅的财务帐册不是过于久远以致给公司管理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以及不存在所要求查阅的帐册与股东的现实决策和权利救济无关等情形,公司就有义务给予配合,以保障股东正当权利的实现。

(五)瑕疵股东

瑕疵股东,系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

(2017)苏13民终671号:

法院观点:股东知情权系股东的固有权利,且具有共益权性质。股东尽管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其股东资格未被公司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其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

因此,即使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可以通过出资纠纷解决。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否则没有限制瑕疵股东知情权的合理基础。


四、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

(一)股东知情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

1.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原始凭证(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

(2018)京03民终1465号

法院观点:关于会计账薄查阅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本院认为,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系根据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与会计账簿相比对,才能客观真实了解公司状况。

根据会计准则,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

1.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包括查询、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询会计账簿。

2.  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3.  股东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司法实践中,审计不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五、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条件

中小股东主张股东知情权应具备如下条件:

1.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  公司自收到书面请求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3.  不具有不正当目的(消极事实);

根据案例分析,由于起诉条件较为简单,作为原告的中小股东具有较高的胜诉率。


六、股东知情权的争议解决

根据案例分析,公司(大股东)应对中小股东主张知情权,往往提出如下抗辩:

1.  原告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向他人通报信息;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2.  原告股东所主张的材料因为保管不善已灭失,或者自始不存在。法院通常根据材料是否为公司经营的法定材料推定被告公司是否持有。否则,应由原告股东提交公司持有材料的初步证据。

3.  原告股东所主张的材料被有关部门取走,但该抗辩点通常不被支持,如“上海明夏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惠兰股东知情权纠纷 (2017)沪02民终2979号显示,明夏公司述称属实,明夏公司也有义务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回有关财务资料,以满足股东依法行使的股东知情权”。

4.  原告股东主张的文件超过的知情权范围,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包括“所有者权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月营业报表、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单、主营业务合同、租赁合同、审计报告、财务电脑资料、往来邮件、公司诉讼情况”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畴。

5.  原告股东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6.  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过短。

7.  原告股东已获取了知情权的对象。

8.  原告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股东知情权之诉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93号

法院观点: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均属确认之诉并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股东资格就有查阅权,无股东资格即无查阅权。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

9.  原告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


七、股东知情权主张的后果

查询复制:  如股东知情权得到支持,法院通常会判决原告可在一定工作日内在被告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

高管责任:  由于被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起诉:  案例显示,中小股东通过股东知情权获取相关材料后,可以针对公司或大股东提出如下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利润分配纠纷等(加颜色)、异议股东股份收购纠纷、公司解散之诉。


八、股东知情权的风险控制

根据案例研究,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知情权纠纷系以公司法相关规定作出请求权基础,仅个别案例系通过公司章程特别规定进行查阅或复制的。实际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所存在的资料各不相同。

因此,我们认为,股东知情权存在较大的事先风险控制空间,具体如下:

中小股东策略:

1.   中小股东可约定除法定材料外的其他材料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对象:

战略合作协议、主营合同、股权融资合同、租赁合同、所有者权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月营业报表、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单、审计报告、财务电脑资料、往来邮件、公司诉讼情况。

公司的子公司相关资料(该约定对持有控股公司股权的中小股东显得尤为重要)。

2.  中小股东可约定其作为隐名股东也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3.  中小股东可将审计作为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4.  中小股东存在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时,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界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中小股东目前所从事的行业与公司不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或引入营业收入、市场份额等经济指标,界定何种情况下构成实质性竞争;

控股股东策略:

1.  出资瑕疵的股东在出资到位之前限制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2.  哪些知情权材料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受损的项目和计算方式。

3.  明确界定中小股东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同业限制,且在此情况下主张知情权即具有不正当目的。


九、结 语

股东知情权的目的不是制造争议,而是增加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对话的砝码,通过“边打边谈”、“敲山震虎”等方式达到中小股东合理维权,甚至是退出公司的目的。

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合理设计,优化“为何不正当目的”等条款,避免公司在股东知情权应诉中处于被动地位。

当股东之间具备规则意识,才能改善公司的治理。

当股东之间恪守契约精神,就可减少争议的发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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