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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 | 从法律视角看《原神》“抄袭”《塞尔达传说》

日期:2019-07-04 律师:庄凌宇

「独创性」和「思想的表达」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有「独创性」,但这与专利法上所要求的专利三性中的「新颖性」是不一样的。

新颖性意味着发明必须首创的,前所未有的,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是仅指「独立创作完成」,所以学习是允许的,即使你是参考了别人的作品,但主要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那么参考到什么样的程度,是不被允许的?这里指的就是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其次,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所以任何属于思想范畴的单独元素均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游戏规则、关卡设计等等。

但须注意,游戏规则以文字形式体现出来的可能构成文字作品。所以只要表达出来呈现为「可复制」的东西,并且具备独创性的,都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游戏元素的对比

游戏是一个复杂的,由文字、音乐、美术、动画等构成的著作权的综合体。其往往包含了游戏规则、故事情节、场景地图、人物形象、文字介绍、背景音乐等元素在内。

对比一款游戏是否抄袭的方式应该是先从游戏的每个具体元素看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游戏整体是否能构成作品。对于游戏整体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目前已有案例进行阐述并给予保护。

但无论是将游戏整体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亦或是拆分后对单独的游戏元素进行保护,最终在对比的时候,都需要先从单独的元素上入手进行对比,最后看两个游戏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具体到《原神》和《荒野之息》上,我们从网上找到了大家争议比较多的几个点。

(1) 场景和美术

虽然两者看起来画风非常相似,但如果仅仅是画风相似,很可能只是渲染引擎和设计手法相似造成的结果而已,这是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的。抄袭的要求是达到实质性相似,除非两者的某些场景确实连一草一木的位置都几乎一样,那么才可能构成抄袭。

(2) UI

乍一看似乎很像,但是我认为这种程度的相似还是很正常的。

对UI界面的保护,一般分为布局和图案。UI的布局属于思想范畴,因此不属于保护对象;而图案方面,小编尚未发现有任何可以称得上是实质性相似的图案。因此UI方面也难以说是抄袭。

(3) 角色动作和战斗

游泳、攀爬、战斗等动作被指基本照搬。角色动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国内法律仍属空白,小编认为,游泳、攀爬等基本动作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战斗动作与基本动作不同,具备了游戏制作者独特的设计在内,属于艺术领域。但其与舞踏所呈现的美感不同,即使具备了一定的艺术成分,但是其表达往往较短暂,且只是为了实现击打敌人的一种「附带表现」,属于方法、步骤或程序,是思想观念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但是游戏特效却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炉石传说案中,法院即是将游戏特效"牌店及打开扩展包动画」认定为类电作品,且是否侵权的判断以「组成作品的一系列画面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为准。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原神》与《荒野之息》在拉弓过程中出现的光环和爆炸特效确实存在相似,其是否存在抄袭有待考证。


是否构成整体画面的抄袭

假设《原神》整体构成了一部类电作品,那么判断两款游戏是否实质性相似则应结合游戏内各元素的相似情况分析,再从游戏的整体进行判断。

在以往将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进行整体保护的案例中,两游戏之间往往在诸多元素上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如奇迹MU与奇迹神话案中,两款游戏几乎一看就是复制粘贴出来,甚至很多玩家误认为上述游戏为一家公司所出。

但在《原神》中,游戏具有独立的角色设计、背景介绍等,而上述的几个元素也难以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我觉得从整体画面来说,《原神》也难以说是抄袭了《塞尔达传说》。


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认为是不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要求抄袭者需要有「搭便车」的故意,并且达到混淆玩家观感的效果,让玩家误以为《原神》与《荒野之息》背后制作者之间存在关联。

虽然有玩家认为,《原神》此前发布的序章PV捕风的异乡人就已经具有很明显的碰瓷故意,但是玩家能够发现这种「碰瓷」,不也正表明了《原神》并未使玩家产生混淆。另外《原神》在测试前就做过不少宣传,在玩家间产生了一定知名度,这种宣传明显与不正当竞争差之甚远。

虽说《原神》从法律意义上较难以构成抄袭,但是《原神》的借鉴过度也容易给予玩家非常不好的印象。还是希望米哈游能够更多地突出自己的创意,带给玩家更多的新鲜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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