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策新闻
正策关注|有关新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有效实施的技术困境、法律后果的思考
日期:2025-09-04
作者:黄金勇、缪娇娇
主体类型 | 义务 | 对应条款 |
网络信息服务(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 | 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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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 ||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 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 第五条 | |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
名称:A.jpg 位置:C:\Users\XXX\Desktc 项目类型:JPG图片文件 创建日期:2025/9/2 21:12 修改日期:2025/9/2 21:11 属性:A |
名称:ae96f79e-f790-4cfc-a3c7-fd712fb 位置:C:\Users\XXX\Desktc 项目类型:PNG图片文件 创建日期:2025/9/2 21:19 修改日期:2025/9/2 21:19 属性: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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