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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反诈打击升级司法解释生效——洗钱类犯罪司法认定的新标尺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这份司法解释是继2015年、2021年相关规定之后的第三次系统调整,堪称洗钱类犯罪领域的重要司法政策信号。《解释》仍贯彻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高发背景下的司法需求,同时结合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惩治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犯罪中如何区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存在分歧等问题,为我国的反诈打击、反洗钱体系建设注入了更精准、更适时的司法工具。根据最高院发布数据,近年来掩隐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20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掩隐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中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351人,同比上升66.9%。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模式不断升级,最高院也称上游犯罪类型的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而上游犯罪的变化也进一步引发罪名刑罚适用的问题。面对这一趋势,2015年的司法解释已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即便2021年的小幅修改,也未能充分解决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行为边界模糊等问题。此次《解释》的出台,是“两高”结合实际对刑法第312条司法适用的一次全面升级,旨在形成更加科学、精准、系统的打击框架。可以说,《解释》不仅是刑法第312条的技术性修订,更是服务国家反诈、反洗钱战略的重要举措。《解释》在第一条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符合目前犯罪手段复杂化、隐蔽化的特征,将举例表达改变为目的性表达,为后续实践提供便利。“明知”是掩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但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常因证据不足而倾向于“推定明知”,导致部分从事资金中转的中间人被误伤。此次《解释》第二条规定,应综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交易异常情况、职业背景、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多因素判断“明知”,并强调“慎用推定”。这一规定对保护无辜参与人、避免刑事打击过度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刑事政策从“严打”向“精准打击”的转型。与以往单一数额标准不同,《解释》第三条确立综合性认定标准:除涉案金额外,还需结合上下游犯罪关系、行为手段、情节恶劣程度等因素。这一标准避免了“唯数额论”,实现了打击与宽容的平衡。正如同最高法所说“坚持依法惩治和宽严相济相结合”,这对于提升司法灵活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2015年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主要参考涉案金额(50万元)及多次行为、赃款流向等情况,21年版则适度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对特定财物类型增加说明。本解释则区分上游犯罪性质,设定了“情节严重”的新门槛:- 对于非法采矿等“高额标准犯罪”,数额门槛提升至500万元;
- 明确拒不配合追缴、特定财物类型、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等均可认定为“严重”。
这种区分体现了量刑均衡原则:不同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差异较大,“一刀切”的标准无法兼顾实际。《解释》通过细化标准,既强化了打击力度,也为此后的司法裁量提供了更明确的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条中新增了可不起诉或免罚的具体情形:相比较前两版司法解释,此次为首次明确四类免罚标准,兼顾打击与宽容政策。也展示了在具体案件中鼓励行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积极追赃挽损,争取从宽处理的态度。这一条款既利于资金追缴,也能促使低层参与者协助打击上游犯罪。另外,在数额计算方面本司法解释更为详细,明确以行为实施时为准,收购价高于价值按实际支付价计算,在共犯认定上,此次强调事前通谋即按主罪共犯处理。长期以来,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界限不清:前者强调“掩饰隐瞒”,后者主要是“技术、账户帮助”。此次《解释》在“明知”标准、行为类型、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有助于明确两罪界限:- 掩隐罪则聚焦于是否能认定为“明知”,以及犯罪所得的后续转移与隐藏。
在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7点与本司法解释相呼应,“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意见与司法解释的前后发布展示了在掩隐罪与帮信罪认定过程中的界限模糊以及,司法机构意在厘清模糊的强硬态度。意见第5条对帮信罪的“明知”提出要求: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尽管解释细化了“明知”标准,但如何获取直接证据仍是办案难点,特别是在电诈案件中,多层转账、跨境转移等行为增加了追踪难度。不可否认的是,从宽条款的增加表明刑事司法正从单纯惩罚向综合治理转变,强调“打击犯罪、修复秩序”并重,这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解释》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反诈、反洗钱刑事政策进入一个新阶段。它不仅是刑法第312条的技术修订,更是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缩影,与国际反洗钱规则的接轨,则为中国在全球反洗钱合作中贡献了卓越进步。未来,随着数字金融和跨境交易的发展,洗钱类犯罪仍将演变。《解释》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1.“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检: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持续上升,犯罪结构变化明显,单鸽.3.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特征及预防措施,莫礼文杨新伟蒙兴龙梁伟桃,佛山职业技术学院4.“两卡”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探析,陈小炜 石明娟,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5.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杜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7.网络洗钱犯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李铭伟,北方工业大学8.“掐卡”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张鸿飞,四川师范大学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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