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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金析为证—《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与《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分析
我们此前曾发表《金析为证| 将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制作犯罪“资金蓝图”》,简单介绍了“金析为证”的历史和概念。在我们发表文章后不久,公安部关于印发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两个管理办法分别从机构、人员入手,将资金分析鉴定意见作为“金析为证”的关键成果,也在制度设计中参考了司法鉴定体系。前言
随着经济犯罪逐步数字化、复杂化、隐蔽化,涉案资金流向成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犯罪网络的关键证据。2021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依法对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上海经侦总队资金分析实验室接受虹口经侦支队办案部门“金析为证”委托,出具了资金分析报告。分析报告通过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追踪资金,绘制“资金回流示意图”,直观呈现资金流转情况,同时引入发票数据予以匹配印证,最终法院判决书中,三处引用了资金分析报告。公安机关近年来积极探索“金析为证”路径,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今年7月发布施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机构管理办法》《人员管理办法》,合称“管理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下称“《程序规定》”)共同构成了“金析为证”的基本制度框架。该制度在确立法定地位的同时,也为金析为证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的保障。“金析为证”可以通过运用数据技术,对银行流水、支付记录、电子交易信息进行整合,绘制出“犯罪蓝图”。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同时也在技术中体现。实践中,法院虽然将其予以采信,但是对于其证据类别却并未统一,“金析为证”既未完全纳入司法鉴定体系,也不等同于传统侦查措施。这种“实践先行、规则滞后”的状态,甚至可能使案件陷入“以技术替代司法审判”的争议之中。《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对上述现实困境的回应。它通过“机构—人员”的双轨制管理模式,明确了资金分析的主体资格,确立了登记、审验、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从制度上为“金析为证”奠定了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的根基。《管理办法》的显著特色在于其司法行政化属性。不同于传统司法鉴定机构,资金分析鉴定机构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而是设立在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科研、院校系统内部,严格限定在公安系统的侦查活动中使用。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因此呈现出“行政化专业技术报告”的特征。同时,《管理办法》强调鉴定人的独立性,要求其“只做分析、不参与侦查”,避免其角色混淆,维护鉴定意见的中立性。这种设计在实质上弥合了技术辅助与司法证据之间的张力,既保证了技术能力的发挥,又通过制度化约束防范滥用。根据《机构管理办法》,鉴定机构需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必要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及不少于三名鉴定人,并通过部省两级经侦部门登记备案。与传统公安鉴定不同,该办法明确不设县级机构,凸显其专业集中化特征。根据《人员管理办法》,鉴定人需通过能力测试认证,取得高级证书,或具备“中级+5年经验+部级测试”条件。并实行初、中、高三级资质管理,形成分层分类的专业队伍。这一模式借鉴司法鉴定制度,但又结合资金分析的技术迭代特点,更强调能力测试和动态认证。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强调了鉴定人应独立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工作,不得从事资金分析以外的侦查工作,这也是保障鉴定意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基础。《管理办法》建立了年度审验制度,对机构与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审验不合格者可被责令整改、暂停或注销资格。对虚假出具鉴定意见、违反保密规定等严重违规行为,还可实施通报批评、终身禁入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另外,两个《办法》在资格登记审核程序中均新增了“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域专家集体评审”的环节,这进一步严格了准入的实质性审核。为保障程序正义,《管理办法》设立了复议程序。机构或人员若对不利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这不仅体现了行政程序的救济属性,也有助于平衡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权与鉴定主体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与《程序规定》共同确立了资金分析鉴定的法定属性,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使其能够作为鉴定意见进入诉讼体系,解决了“主体资格”与“证据种类”不明确的问题。通过高门槛准入和独立性原则,确保鉴定人具备法律、财务、数据分析等复合能力,并能独立、客观开展工作,并且利用“资格证”进一步提升了资金分析意见的科学性和可信度。登记、审验、退出、处罚、复议的全链条管理,既保障了制度运行的规范性,也形成了责任可追究的“制度铁笼子”。资金分析意见在揭示资金链条、认定犯罪数额、追查赃款流向方面作用巨大。两个《办法》的出台,使其在法庭上具备更高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但其意义不仅在于提升单个案件的效率,更在于同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高质量的证据支持。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制度化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确立了资金分析的法定地位,填补了制度空白,也通过全流程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为其作为证据进入刑事诉讼提供了坚实保障。这一制度既是公安机关数字化执法能力提升的制度赋能,也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数据时代走向精细化、专业化的重要标志。未来,随着配套机制的不断完善,“金析为证”必将在打击经济犯罪、诉讼制度改革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5〕15号)【2】《从实践探索到制度规范的跨越 ——“金析为证”的制度生成与未来》王铼. 上海政法学院.【3】《资金分析鉴定主体的准入规范》刘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4】《两个<办法>牢筑资金分析鉴定 的法治根基与证据权威》王能武 程科. 江西警察学院.【5】《金析为证│检察长点评上海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5-07-17.天津经侦.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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