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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开发商承担承包人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与实务建议 ——结合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领域中,开发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责任边界常因分包关系复杂化,尤其在工程款纠纷中,开发商是否需为承包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实务争议核心。本文结合《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从司法逻辑与风险防控角度展开分析。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逻辑
争议焦点:开发商优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总包单位,经多层转包后由实际施工人颜某起诉主张工程款。裁判要点:法院认为,颜某属“多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与总包单位建立违法分包关系”的法定条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开发商担责。核心事实:开发商欠付总包工程款,总包违法转包后,实际施工人恒泰公司主张开发商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原《合同法》第286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开发商因欠付工程款,需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3、杭州法莱利案(2019)浙0624民初3331号证据审查:法院以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确认开发商无欠付行为,依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驳回对开发商的诉请。3、实际施工人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例外情形:开发商欠付工程款且实际施工人符合《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2、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78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违法分包/转包:实际施工人需与总包单位直接建立违法分包/转包关系。 欠付工程款范围:开发商仅在未结清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若开发商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施工合同中明确禁止违法分包,并约定高额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 避免签署三方协议或为分包合同提供担保,防止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 保留每一笔工程款支付的银行流水、签收凭证,确保可证明无欠付行为。 总包结算后及时签订《结清证明》,阻断后续追责风险。 避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需指定时,应在总包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 违法分包协议、工程量签证单、催款函等,证明自身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 直接违法分包关系下,可同时起诉总包与开发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多层转包中,需锁定合同相对方,避免盲目扩大被告范围。《民法典》与《建工司法解释一》通过“合同相对性+法定例外”的规则设计,既维护了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又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有限救济。对开发商而言,严守合同义务、规范分包管理是规避连带责任的核心;对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精准定位法律关系、完善证据链条是权利实现的关键。各方主体需以法律为锚,在风险与利益间寻求平衡。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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