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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不构成劳动关系?

日期:2025-03-11 作者:郑明月





背景
Background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毫无法律关联?笔者处理过的很多劳动争议案件,超过35%的劳动者曾面临“无合同用工”的困境。当书面协议缺失时,法律真的会对此束手无策吗?当然不是!你和公司可能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律师分析: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用工行为本身即可确立劳动关系。)

原劳社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分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关系的三大要件: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如企业合法成立,劳动者年满16周岁)。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受其劳动管理。

业务组成部分与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与原劳社部12号文,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从不因形式欠缺而失效。

下文中,郑律师将解析三大核心要件、七类关键证据,带您穿透表象,捍卫“无名有实”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

1.人身从属性

劳动者需遵守考勤、工作安排、奖惩制度等管理规则。典型表现:固定工作时间、地点,需请假批准,服从岗位调整。

2.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报酬由用人单位定期发放(如按月支付),依赖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如工具、设备),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

3.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或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例:超市收银员从事超市的核心业务。例如,在笔者曾经代理过的案件中,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应审查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既要看双方之间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要看双方之间有无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质上对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特征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作出认定。

关键证据类型


若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下证据可单独或结合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依据原劳社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1.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转账记录(注明“工资”更有利)。

2.社保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凭证。

3.工作证件:工牌、工服、门禁卡、印有单位名称的证件。

4.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请假审批单。

5.工作文件:用人单位发出的入职通知书、含有劳动者姓名的业务文件(如合同、订单)。

6.证人证言:同事、客户等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

7.其他证据:工作邮件、聊天记录(如使用企业微信、钉钉)、奖惩通知、培训记录等。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综合证据链:单一证据可能不足,需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如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邮件)
2.排除其他关系:需与劳务、承揽、合作关系区分。例如: 劳务关系:短期、临时性工作,无管理约束。承揽关系:以完成特定成果为目标,承揽人自主安排工作。举证责任:劳动者初步举证后,用人单位若否认,需提供反证(如合作协议、付款凭证)。

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责任: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自用工满1个月起算)。

(2)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承担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

2.劳动者权利:

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加班费、年假等权益。

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操作建议

劳动者:留存日常证据(如工作记录、沟通截图),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

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及时补签合同或签订替代协议(如劳务合同需明确非劳动关系)。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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