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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破产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的前期准备工作实务要点

日期:2024-03-29 作者:冯苏颖、单文亮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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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的其中一项重要指标,主要通过评估企业破产的时间、成本、结果、债务回收率以及破产法律体系质量来衡量一个经济体办理破产的便利度和效果。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破产法庭不断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持续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发挥破产制度的功能价值。

上海法院2023年全年审结破产、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4946件,同比增长75.3%。其中,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最常见的,由破产管理人主动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之一。

本文梳理了管理人在处理这类纠纷的前期准备工作实务要点。







核查债务人股东出资情况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并初步判断债务人资不抵债后,应当尽快核查债务人股东出资情况。

具体核查方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类第三方查询软件初步了解债务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股东持股比例、股东认缴及实缴情况、股权变更情况等;

2、调取债务人工商内档,查询公司登记档案、公司章程、股东身份信息、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等;

3、调取债务人银行流水,重点核查实缴出资前后的资金往来情况,必要时通过法院调查令要求开户银行提供业务办理凭证底单;

4、联系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高管等相关人员了解股东出资情况,留存谈话笔录;

5、接管债务人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比对实缴出资凭证及后续资金支出情况。对于满足审计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在后续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选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

提示:我国《公司法》2013年的重大修订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全面认缴制。因此,对于设立时间在2013年12月28日之前的债务人,涉及抽逃出资的概率较高,需要特别关注;而设立时间在2013年12月28日之后的债务人,则更多适用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本文暂不讨论。另外,今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注册资本又将回归实缴制,届时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寄送追收抽逃出资通知函

管理人完成上述核查工作后,如发现债务人股东确实存在抽逃出资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高管等相关人员寄送追收抽逃出资的通知函,留存快递底单及快递送达反馈结果。

提示:依据法律规定,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均应当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这个阶段,管理人可以向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员发送通知函,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函后主动提供抽逃线索及证据的情况并不少见。

确定诉讼方案,查询被告执行信息,起草债权人会议议案


具体步骤:

1、根据此前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分析哪些人员可以列为本次追收抽逃出资案的被告。比如发起人股东、负有勤勉监督义务的董监高、协助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相关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瑕疵的受让人等。根据注册资本的流向,也可以考虑将收款方作为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人员一并列为案件被告,提高案件胜诉后的受偿率;

2、调取上述被告身份信息,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其执行信息;这一步是为了帮助债权人提前判断本案诉讼的必要性及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3、根据债权审核情况、抽逃出资金额、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综合分析诉求金额;原则上来说应当根据实际抽逃出资金额提起诉讼,但如抽逃金额远高于债权金额的,则应当考虑降低诉求金额以避免高额的诉讼费成本;

4、起草提起追收抽逃出资诉讼的议案,将第一至第三步的工作内容反映在议案中,辅以适当的案情分析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载明债权人诉讼费垫付方案。

提示:“诉不诉”、“诉谁”、“诉多少金额”是这个阶段的核心问题,管理人在这个阶段的所有工作成果最终都应当呈现在诉讼议案中,使得债权人能够直接知晓不同诉讼方案的利弊。


债权人会议表决

将上述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正式完成追收抽逃出资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提示:为了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可以将追收抽逃出资的议案直接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中,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完成表决。如果经管理人判断,通过追收抽逃出资诉讼最终能够帮助提高案件清偿率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数量、债权金额及比例,提前与债权人沟通议案,以保证议案的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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