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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医药反腐新时代,《刑法修正案(十二)》下难逃刑事追责

日期:2023-08-10 作者:董毅智 律师




前言

7月21日,国家卫健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3日后,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此前5月,国家卫健委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重点提出在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需从重处罚。要求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


此次“医药反腐”引发热议的另一原因,还有商业行贿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加重处罚。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7月31日最高检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明确载明增加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为进一步达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从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医药行业入口,斩断贿赂的毒瘤,进一步降低医疗患者的成本、展现医药行业整治的决心,推动医院的高质量发展。


行贿、受贿一起查
行政、刑事需衔接

医药反腐并非新话题,近年来多地也出台了规定,对医药领域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等资金贿赂行为进行惩治。但在此前,医药领域的贿赂行为主要通过企业内部、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实际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屈指可数。


行政监管角度,多地出台了针对医药领域反腐规定,如2017年《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中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同一天,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的《关于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显示,根据当地法院判决所披露的相关事实,上市公司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誉衡制药”)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将该企业在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并暂停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挂网交易。这也成了全国首例信用评价达到“严重”等级的治理案例。值得注意的是,誉衡制药关联公司“宁波誉衡健康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22年1月,因与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宁波誉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未申报,因此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两家公司各被罚款50万元。


国家医保局2022年曾通报,2017年至2021年5月,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药品生产企业为规避“两票制”政策和监管,与下游50多家药品代理商相互串通,对注射用头孢硫脒等87种药品采取用虚高价格采购原料药的方式套现,并向下游药品代理商转移资金。涉及金额巨大,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行贿医务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开展药品违规促销。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的行政处罚“替代”了刑事追责的警示效果,一方面是作为民营企业的药企依赖于行贿获利,另一方面是民企实际上没有驱动力将行贿员工送向刑事,尤其是本身有利于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因此,虽然针对此类民营企业内部的贿赂案件并非缺乏刑罚基础,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沦为了半个“自诉案件”。


作为大型跨国药企的葛兰素史克,曾在2013年因商业行贿在我国被刑事侦查。葛兰素史克案件不仅具有反不正当竞争下的贿赂问题,也有刑法下的刑事犯罪。


2009年1月,犯罪嫌疑人马克锐就任GSKCI处方药事业部总经理后,为了完成总部下达的高额销售增长指标,在犯罪嫌疑人张国维等人的支持下,全面倡导“以销售产品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强调“没有费用,就没有销量”的销售手段,先后组建和扩充了多个销售部门,将贿赂成本预先摊入药品成本,并组织各部门在虚高药价的条件下,通过大肆贿赂医院、医生、医疗机构、医药相关协会组织等医药销售相关部门及其所属人员推销药品,牟取非法所得数十亿元。在此过程中,葛兰素史克处方药事业部总经理马克锐甚至组织人员成立“危机应对小组”向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和关系人行贿,意图为阻止工商部门的查处。2014年9月,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GSKCI)罚金人民币30亿元;判处被告人马克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张国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梁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赵虹燕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去年科兴生物深陷“行贿门”,18起行贿判决,都与其研发的疫苗有关。总经理尹某长期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疫苗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日常经营、销售过程中,其业务员则通过行贿全国各地的卫生局、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甚至医院护士长,拓展业务,每支疫苗给予提成2-5元。



小结

民企行贿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可以说在追究刑事责任比例上,行贿人远远低于受贿人。随着党的十九大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在商业贿赂领域行贿者的身份不再能得以隐瞒,而在接近民生的医药领域更是重灾区。


今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草案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时受贿罪”在79年《刑法》中就已有雏形,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进行修正,提高了最高刑罚。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到民企行贿案件实际收益方为企业,而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法定刑之间相差悬殊,因此也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医药领域的行贿者拥有最为直接的利益驱动,重点突击我国医疗体系的薄弱区域从而获得巨额利润,但长此以往下去,在各个环节紊乱医药市场,最终的成本却由群众买单,显然与优化民营环境的主旨相背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第二点载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第四点“推进医药领域改革和创新发展”,医药领域的深化与优化需要先切除顽固恶疾,用刑事手段打击重点部位,开启医药反腐新时代的同时推动原有制度体系改革,将资金正向引入研发才能获得我国医药领域的新生命。


参考文章:

1.《多部门加大联合惩处力度 形成强监管震慑力 综合施治遏制商业贿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3.《葛兰素史克涉嫌商业贿赂案侦查终结》孙宏阳 北京日报

4.《葛兰素史克"行贿门"揭医药市场乱象 曾被多国调查》经济参考报

5.《宁波誉衡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垄断执法二司

6.《关于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7.《上海医药反腐新规今起施行 医生受贿满5000元将被解聘》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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