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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建工合同中,如何判断挂靠人对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23-08-08 作者: 王恺娇 律师




01

前言 Introduction

A公司是一家在当地做水泥代理销售的少数民族企业,一直给B公司供货,B公司欠A公司水泥款高达一百多万时,A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收到传票后,派两名员工前往A公司办公室,向A公司出具一份还款协议,希望A公司撤诉,承诺剩余款项于某年某月之前还清,并且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并自愿罚款20万。这份还款协议并没有加盖B公司的公章,只有两位员工的签字。A公司撤诉后,B公司依旧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如期付款,于是A公司再次将B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概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的两名员工向A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的行为对B公司而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次才是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等。这两名员工与B公司均是挂靠关系,笔者从A公司处了解到,之所以A公司会立马撤诉,是因为从采购水泥开始都是和这两位员工联系,在A公司看来,这两位员工是能够代表B公司的。笔者认为,仅凭一份员工签字的还款协议来认定具有能让相对人相信的权力外观,要充分考虑这两位员工在该公司的地位,如果该公司授权这两位员工对外签署合同,或者员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形,都可以认定具备权力外观。

如果此案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继续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案 情 分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的两名员工向A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的行为对B公司而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次才是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等。这两名员工与B公司均是挂靠关系,笔者从A公司处了解到,之所以A公司会立马撤诉,是因为从采购水泥开始都是和这两位员工联系,在A公司看来,这两位员工是能够代表B公司的。笔者认为,仅凭一份员工签字的还款协议来认定具有能让相对人相信的权力外观,要充分考虑这两位员工在该公司的地位,如果该公司授权这两位员工对外签署合同,或者员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形,都可以认定具备权力外观。

如果此案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继续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裁 判 要 点

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誓和合同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第一,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水泥采购合同来看,A公司明知B公司对外使用公章签订合同,第二,从还款协议来看,员工以B公司名义承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还款协议仅有员工的签名,未加盖B公司公章等其他使A公司相信员工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显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法官这一判定模式A公司与B公司之前的交易习惯占了很大比重,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前的水泥采购合同也是员工签字没有加盖公章,那么仅有员工签字的权利外观就更使相对人信服,并且A公司也是善意相对人。法官在论述第一点时,弦外之音是A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本 案 后 续

虽然本案没有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笔者又继续追击,又以两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这两名员工向A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的行为没有得到B公司的追认,属于无权代理,法院在考虑A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双方过错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该员工赔偿A公司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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