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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债子偿?夫债妻偿?Yes or No (下篇)——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

日期:2023-04-19 作者:李威杰 律师

01
前言Introduction

书接上回(之前的【上篇】和【中篇】没看过的小伙伴可以在公众号里查看),一审判决给出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结果:

“一、被告梅老太、周循在清理周瑜的遗产范围内辅助清偿原告黄祖案件受理费11845元和借款本金195000元,以及从2010年5月5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另行计算借款本金195000元的利息。”

二审又当何去何从?先从上诉开始。笔者李威杰律师的上诉主要从以下几点切入。




本案属于重复起诉,黄祖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到保障


为什么构成重复起诉,在(上篇)中已经做了详细的阐明,这里从如何保障黄祖权益的角度再多讲两句,让二审法院能够理解驳回起诉并不会影响黄祖的合法权益。


1.黄祖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黄祖和被继承人周瑜之间的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黄祖已申请赤壁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在得到部分偿还(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小乔父亲乔国老代为偿还的部分),之后黄祖自行申请了中止执行。此后再未恢复执行。

2.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1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周瑜死亡后,黄祖作为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应当直接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另行起诉。因此,黄祖再次就该债务向法院起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

“遗产范围内辅助清偿”的几点疑问


1、本案的“遗产范围”具体指那些遗产?

本案自始至终,黄祖对于遗产的举证,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直至案件审理结束,纵观整个判决书法院都没有认定出任何一件周瑜的遗产,但缙云县法院却要求周循和梅老太在“遗产范围”来辅助清偿。

这无疑是给了黄祖继续骚扰周循和梅老太的借口和理由,让黄祖时时盯着周循,造成你们都要替周瑜还债的客观影响。

在黄祖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应当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而不应该给出这样一个模棱两可,后患无穷的结论。

2、本案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黄祖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即“请求判令梅老太、周循在继承周瑜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本金195000元……”并且在得知周循周循放弃继承后,也放弃了这项诉讼请求,专攻第三人小乔的所谓“转移财产”。

很明显黄祖一方从未提及过“辅助清偿”,而法官却好心在判决中为黄祖补上了“辅助清偿”。

3、继承人明确表示了从未继承并放弃遗产,还要承担责任吗?

周瑜的赌债,周循在周瑜生前也毫不知情,而周瑜死后,周循在没有继承任何遗产甚至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情况下,仍然被法院按上了“辅助清偿”的责任。将面对黄祖无穷无尽的骚扰。显然与法与理都毫无根据。

在周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直接判决周瑜的全部遗产都用来归还黄祖的债务。而不应当旁生枝节,连累老幼。



二审改判,拨云见日

收到上诉状后,一审法官主动联系了律师和当事人,希望我们不要上诉,并表示只是“辅助清偿义务”,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损失,何必浪费这些上诉费呢?但当事人还是坚决拒绝了法官,也正是这份坚持才有了后来的结果。

话不多说,二审期间,丽水中院在仔细阅看了笔者李威杰律师的上诉状,调查了解案情,并听取了双方庭审意见后,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现周瑜死亡,黄祖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一方面,虽然本案被告为梅老太、周循,但两人系周瑜的继承人,系通过继承而承受本案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两被告作为周瑜的继受人,与前案被告周瑜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本案的诉讼标的系黄祖所享有的对周瑜的债权,诉请要求归还的是其出借给周瑜的借款195000元,与前案诉讼标的相同。本案与前案均是就同一笔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前案判决已经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和判决,黄祖的权益应通过前案判决的执行程序予以保障,而非就同一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驳回黄祖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缙云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黄祖的起诉。”

可以看到判决书简洁明了观点也很清晰。基本采纳了律师一审及上诉状中的观点。从根本上回应了“该不该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其他的自然都不成问题了。

判决了一个“遗产范围内辅助清偿”!

案件结束了,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是有不少。虽然之前多多少少之前都有做了些回应,但还是把值得思考的东西罗列一下:

1.为什么不该受理的案件一审仍然受理?

2.为什么一个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需要在原告所在地管辖?

3.一审为什么判决了这么一个模棱两可的“辅助清偿责任”?

4.一审法官为什么建议我们不要上诉?

好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了案件。就像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一句名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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