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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债子偿?夫债妻偿?Yes or No (上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之争周瑜去世后的债务纠纷

日期:2023-03-28 作者:李威杰 律师

01
前言Introduction

继承的事几乎家家户户都会碰到,但如果继承来了一笔巨额债务,不免让人觉得糟心……



生前欠下巨额赌债,死后债主找上妻儿


周瑜年纪轻轻就在事业上小有成就,妻子小乔姿色可人,儿子周循又聪明伶俐。本是一帆风顺的光景,却飘飘然起来,沉迷于赌博和声色犬马之中。


2008年3月,周瑜在赌场上向地痞黄祖借款86万元,作赌博之用(但并无证据证明当时这笔借款的用途)。最终是借多少输多少,全部赔在了赌桌之上。


2009年6月,黄祖将周瑜告上了赤壁区法院,要求周瑜归还本金86万元及利息。当时并没有“套路贷”之类的说法,法院对于这种有借条、有转账凭证的案件,清一色保护债权人。然而此时的周瑜早已赔得倾家荡产,人也不知去向。


2013年9月,黄祖通过各种手段查到了周瑜前妻(于2009年2月离婚)小乔名下有套房产,是当时与周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于是便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这套房产。但这可是小乔的唯一住房,迫于无奈,小乔只能找到了父亲乔国老求助。经过赤壁区法院执行局的协调,确认小乔替周瑜归还43万,解除房屋的查封,且黄祖承诺不再申请执行此房屋。当然,这43万当然是乔国老替小乔出的。


2014年,小乔怕留着这房子再旁生事端,便将房屋出售,置换到郊区生活。


2018年,周瑜又在赌桌上被小诸葛玩弄,气恨不出,郁郁而终。2020年,黄祖回到老家缙云县再次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周瑜的儿子周循、老娘梅老太作为被告,前妻小乔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一纸传票送到了小乔和周循的手上。问题接踵而来。


问题1:法院该不该管?


法院该不该管?更规范的说法是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


前文中已经提及黄祖早在2009年就已经向赤壁法院提起过诉讼。这次提出的无论是诉讼请求还是事实理由都与之前提前的诉讼一致,只是因为周瑜去世,就将周瑜的继承人周循和梅老太列为被告。


这种行为明显有悖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当然《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看到相关法律规定得很细致,在民诉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判过的案子不能受理,并告知了申请再审的途径。在司法解释中,更是解释得愈加详尽,从符合哪些条件就构成重复起诉到应当如何处理重复起诉的详细过程都说得非常透彻。

笔者认为,唯一有争议的就是在“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这一条上,前诉是周瑜,而后诉是周循和梅老太,明显人不同了呀,是不是就不构成重复起诉了?

笔者作为被告律师的观点是:周循和梅老太是作为周瑜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换句话说,周瑜要活着,参加诉讼的还是周瑜。之所以周循和梅老太能作为被告,完全是因为周瑜已经去世了,这时两人就成了有限范围内承继周瑜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主体本质上还是没变,还是“相同”的当事人。


问题2:该由哪个法院管?

这次受理案件的不再是2009年时受理此案的赤壁法院,因为当时周瑜和黄祖人都在赤壁区。这次受理法院变成了黄祖户籍所在地的缙云县人民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本案的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引发了管辖权的又一轮争议。

首先,法律并没有单独作出明确这类案由的管辖规定,而这类案件更接近两种案由,一种是“民间借贷纠纷”,另一种是“法定继承纠纷”。那我们就来罗列下涉及本案管辖的几个法律规定:

从“民间借贷纠纷”角度,适用的是一般管辖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法定继承纠纷”角度,则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方为了证明自己的管辖主张有理有据,便拿出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65号裁定书(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研究)作为案例依据,但其实此案与本案有本质的差别,区别在于最高法的案例民间借贷在该人生前并未经过法院审理。

首先撇开该不该受理不谈。即便受理此案,之前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早在2009年处理完毕,现在处理本案完全是基于债权人主张了继承人们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其清偿的基础也就“法定继承人”一种责任。从逻辑上更倾向于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

这样一来就不应该在原告黄祖的所在地缙云县法院管辖,而是去被继承人所在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赤壁区法院管辖。

这么一个小小的管辖为何要争来争去,相信你也懂的。


问题3:小乔为什么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前文已经提到过,早在2009年,黄祖就周瑜所欠的债务已经起诉到了法院,并经过了审理程序,判决也早已生效执行。2013年,在执行过程中黄祖与小乔达成了协议。小乔及乔父代周瑜偿还了部分债务之后,黄祖也承诺放弃了对房产的执行。

简而言之,小乔和黄祖的事情已经做了断了。当时小乔之所以被执行,是因为她与周瑜曾是夫妻关系,她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此案中,也就是这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已经离异多年的小乔并非周瑜的法定继承人,却被列入第三人参加诉讼,让笔者也非常不解。



可以看到二、三、四中笔者挖了三个坑,即“该不该管?”、“归谁管?”、“前妻该不该列为第三人”。坑是挖了,笔者也给出了一些自己观点或疑惑,但终究填坑要的是法院的态度。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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