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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私募基金实控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后,主动注销管理人

日期:2023-03-27 作者:董毅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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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Introduction

此前我们写道,在私募基金产品出现问题之后,管理人采取了注销方式规避追责。在新案例中,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控人李勇因利用私募基金超比例持股及限制期交易被罚50.3万元,实控人最终将管理人身份也予以注销。





李勇控制17个证券账户组包括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李勇利用并控制了17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其中包括“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勇”“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以及“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厚毅辰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邹某花”证券账户。


其中“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设立于北京的另一家私募基金,而“邹某花”为比特资产的另一股东。


在上述时间内,李勇控制账户组进行交易“陕西金叶”,且多次持股比例高达5%以上,但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陕西金叶所披露的2018年年报中,李勇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甚至进入了十大股东之列。


截至2019年3月21日账户组仍持有“陕西金叶”16,141,792股,余股市值84,421,572.16元。


四点申辩,全部驳回

李勇针对处罚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但无一例外均被驳回。


证监会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李勇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李勇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主动注销私募基金

在2020年浙江证监局也曾对比特资产下发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原因就是比特二号及比特三号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均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目前比特资产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也就是处罚下达之前,听证之后,类型为“主动注销”。比特资产也在注销前清算了三只私募基金产品,也就是李勇所利用的证券账户“比特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来源: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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