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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两套房产是赠与还是继承——陶谦去世后的赠与合同纠纷

日期:2023-03-20 作者:李威杰 律师

01
前言Introduction

继承的事几乎家家户户都会碰到,彼此和气的兄弟姐妹可能吃顿饭、协商一下就能解决。但如果是遇上兄弟姐妹之间本就存在诸多积怨的,或者干脆就是再婚家庭没有深厚羁绊的,那么一场诉讼也许就在所难免。今天笔者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案子。



再婚家庭是非多


陶商找到我是因为其父陶谦去世后,父亲名下的两套房产成了烫手的山芋。因为是一起涉及到一定继承关系的赠与合同纠纷,所以笔者还是把陶商提供的信息稍作整理,和大家讲讲。

陶谦原本住在徐州,在上世纪50年代左右的时候,陶谦和第一任妻子金兰结婚,后生育了独子陶商。1966年,第一任妻子金兰去世。

1970年,陶谦和儿子陶商来到上海,随后陶谦娶了第二任妻子月季,并且搬进了月季家位于普陀区的的老宅居住。然而没过几年,1973年的时候,月季去世,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1995年,陶谦又与秋菊结婚。秋菊再婚之前的子女可不少,一共五个,包括朱大妹、朱二弟、 朱三弟、朱四弟、朱小妹(因为不是本案的重要角色,名字就从简粗糙了些)。

再婚后,陶谦搬进了秋菊位于长宁区的公房居住。原先普陀区的老宅则由此时早已结婚生子的陶商一家居住。

2000年,普陀区的老宅动迁。陶谦、陶商、陶商的妻子和两个儿子都是此次动迁的安置对象。该户共分得了两套动迁房,但考虑到长辈在世,所以两套房屋都登记在了陶谦一人名下。

2001年,为避免再婚家庭因房产引发不必要的矛盾,陶谦和陶商在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书》,约定由陶谦将两套房产赠与陶商。然而在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窗口老师却告知赠与过户税费很高,像陶谦陶商这种情况,两套房产在陶谦去世后自然就归独子陶商所有,无须在生前办理赠与。

2010年6月,房价飞涨。陶谦在朱家兄弟姐妹的撺掇下,起诉陶商,要求陶商一家搬出两套房屋。可是官司刚打了3个月,陶谦人就不行了。2010年9月,陶谦去世,案件也就随之终止了。

为陶谦料理完后事后,陶商就一直想把两套房产变更回自己名下。但此时两本房产证却早在陶谦在世时进行了补办,自己手上的两本房产证已经失效。新的房产证被朱大妹控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配合陶商办理产权。

事已至此,陶商不舍得花钱请律师,自己东奔西走,在区政府、信访办、不动产登记中心、普陀公证处等部门四处碰壁,整整折腾了八年,可房子依旧登记在陶谦名下,此时自己都已年过七旬。

2013年10月,陶商的后妈,也就是秋菊,也以九十多岁的高龄去世。整件事情开始变得越发复杂而没有头绪。2019年,陶商终于下定了决心,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以“赠与合同纠纷”还是以“法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

虽然委托人陶商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两套房屋登记回自己的名下,甚至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随实现这个目的的方法不同,可能最终得到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1.以“赠与合同纠纷”切入

以赠与合同起诉,固然是最好的。因为一旦赠与成立,两套房产都将归陶商所有,自然也就不存在和其他继承人分配遗产,甚至这家留有一份遗嘱,那家存有一个视频等的情形。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这份《赠与合同公证书》本身就不那么完美。我们先来一起来看看这份赠与合同,原文如下:

“赠与人陶谦,受赠人陶商;公证事项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内容为:赠与人陶谦是坐落在普陀区XX路的二套私房产权的所有人,赠与人陶谦自愿将上述二套私房产权无偿赠与给儿子陶商所有;陶商愿意接受父亲陶谦的赠与,并愿意照顾好父亲的晚年生活,保证父亲对上述房产享有永久居住权;双方保证在办妥公证后的二个月内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有问题的地方笔者已经将其划出。

(1)看样子陶商对陶谦晚年生活的赡养照顾做得不尽人意,才让外人即朱家姐弟有机可乘,进而直接导致陶谦在2010年将儿子陶商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一家搬出房屋。

(2)双方未能在办妥公证后的二个月内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以上这两点是否会影响《赠与合同公证书》的继续履行,甚至是法律效力,双方之间一定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处理不好的话,这份赠与合同就有极大的可能直接作废了。

2.以“法定继承纠纷”切入

“法定继承”在我之前的案件中就有过多次提及,不管本案中是否采用从法定继承切入的方案,都会用到法定继承的基本逻辑来确定本案的被告主体,所以有必要详细讲一讲。

本来如果陶谦还在世的话,被告应是陶谦本人。可陶谦早已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秋菊和儿子陶商。但又因拖得太久,再婚妻子秋菊也已去世,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就变成了儿子陶商和秋菊的五个子女。

可好巧不巧,秋菊的五个子女中,有三个也已离世。朱四弟于2004年去世,与配偶王美丽育有朱雅、朱梅、朱桃三人。朱小妹于2011年去世,与配偶孙友育有孙俊、孙亮二人。朱二弟于2015年去世,与前妻梅珍育有朱霞、朱华二人,后又与黄小丫再婚。此处涉及了多次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具体我也不多说了,想学习的话可以看看我之前写的《一个案件教你学会法定继承这道数学题》。这其中,朱华和孙亮一个去了新加坡、一个留在了新西兰,早就已长年定居海外。要知道,陶商和秋菊毕竟没有血缘关系,和这些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更是从不来往,他们的信息陶商根本提供不了,全凭律师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才取得这些人物关系和身份信息。倘若没有这些关键信息,法院根本不会受理这个案件。

通过以上梳理,最终结果呈现如下:被告是除了陶商以外的全部继承人,包括朱大妹;朱霞、朱华、黄小丫(此三人是作为朱二弟的转继承人);朱三弟;朱雅、朱梅、朱桃(此三人是作为朱四弟的代位继承人);孙俊、孙亮(此两人是作为朱小妹的代位继承人)。

如果以法定继承的案由来处理这个案件的话,两套房子势必是会被分出去一定的份额。要是对方手上再拿出一份所谓的遗嘱,那很有可能最终这个陶谦唯一的亲儿子将被从这两套房屋中扫地出门。

笔者通过与陶商沟通确认,最后敲定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至普陀区法院。

有备而来的被告1和众被告

被告们一进法庭先是互相认亲戚,一方面,老一辈的兄弟姐妹已经有三个过世,下面的很多子女之间互相并不熟悉,至多可能也就小时候见过几面。另一方面,被告1朱大妹一直把持着秋菊,霸占了秋菊的全部财产,其他兄弟姐妹与她之间素有积怨,也正是如此才导致了亲戚之间不再往来。还有两个被告则是通过网上开庭的形式参加庭审。许多小一辈的被告更是第一次听说这两套房子的事情。但被告们无一例外,彼此之间同仇敌忾、众志成城,都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这两套和自己貌似毫不相干的房屋。对方主张的观点主要为:陶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陶谦已经以实际行动撤销赠与。陶谦与秋菊再婚后,一直与朱大妹在其长宁区的房屋内共同生活,陶商未对陶谦尽到过赡养义务,所有朱家人对这两套房屋都有继承的权利。且陶谦生前反悔不想将两套房屋赠与给陶商,2010年5月至6月期间,陶谦曾经三次找到陶商想要取回产证原件,并于2010年6月至交易中心补办了产证,之后,陶谦将补办的产证交由朱大妹保管。陶谦还曾向法院起诉陶商,要求陶商迁出房屋。因此,陶商主张的赠与并不成立。赠与合同已经过期,没有效力。该赠与合同系陶谦生前与陶商签订,合同中对办理过户手续有两个月的时间限定,而当时陶商为节省税费听取了他人的意见未办理过户手续。现陶谦已去世,故这两套房屋不应当按照最初约定的赠与处理,而是继承问题。综上,不同意陶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在基础事实上,除了谁对陶谦尽了赡养义务这个事情上双方互相扯皮,其他的事实争议倒也不大。笔者发表了针对对方此前提出两个问题的意见,法院也基本采信了笔者的建议。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无论该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陶商提供的《赠与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合同系陶谦生前与陶商签订,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亦无证据表明《赠与合同》非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述合同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至于被告称陶商并未在合同指定的两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及未尽赡养义务之情况,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仅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与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非相互对应。鉴此,被告上述辩称意见,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釆纳。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鉴于陶谦生前在《赠与合同》公证后未办理过撤销赠与公证或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故被告抗辩《赠与合同》因陶谦生前未履行而无效的意见,无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各被告作为陶谦的法定继承人理应承担被 继承人的义务,陶商要求确定系争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之诉请,符合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被告辩称陶谦生前曾起诉要求陶商迁出系争房屋是对其赠与房屋的反悔、本院应按继承处理之意见,本院认为,虽然陶谦起诉情况属实,但该案并未审结即注销,且陶谦生前也未有明确意思表示撤销《赠与合同》,故上述情况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履行。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当时民法典还未生效,但相关规定基本没变)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上海市普陀区XXX和YYY房屋归原告陶商所有;二、 众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陶商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产权人登记为原告陶商。

结语

法院写了一大堆法理和逻辑,简而言之就是“公证送出去的房子,能那么容易撤销,要回来么?”如果深究这背后的情理,笔者认为法官也会觉得陶家的房子由老朱家的子女各个争先恐后地争抢,这吃相也未免太过难看。毕竟陶商加上老婆和两个儿子分得的这两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其父再婚后配偶的晚辈还要来争抢,在人情上确实没法让人接受,更何况来的还大多是连陶谦、陶商面都没见过的小辈。钱真是个好东西,可以帮助你看透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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