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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CBLJ | 知识产权规范下企业商业数据的保护

日期:2022-06-28 作者:张禕辰、梁乃晗

企业商业数据一般是指一个产业中价值链上各个重要环节的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的集合,包括企业内部数据、分销渠道数据、消费市场数据等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


2020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并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数据在生产、流通、利用、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被写入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从企业发展角度出发,相关商业数据正是十四五规划中所提到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


司法案例分析

中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商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因此关于数据的边界、权益范围等系列内容尚不清晰。目前对于商业数据的保护途径一般采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系规范作为数据权益的保护和规制的路径,主要包括:(1)商业数据若构成作品的,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2)其符合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的要件,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保护;(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并汇总近年来围绕“商业数据”的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发现,由于商业数据的特殊属性,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居多,占74%,远高于侵害商业秘密(12%)和仿冒纠纷(6%)等其他类型。行业方面,数据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最多集中在制造业(23%),随后包括科研与技术业(21%)、批发零售业(17%)、软件和信息技术业(16%)等。


关于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纠纷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达到顶峰,其后或因新冠疫情影响稍有下降。由此可知,商业数字化的健康发展依存于数据行业及平台的自由公平竞争,良好的竞争秩序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话题,商业数据的竞争规范也成为数据法的重要研究对象。


司法认定思路

相较于《著作权法》下对于构成汇编作品需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以及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保密性和秘密性的要求而言,实践中企业的商业数据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满足前述较高的标准,从而无法通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来对商业数据进行保护不失为一种策略,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在考察商业数据的范围、属性、来源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认定,通过前述对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并结合实务经验可知,在涉商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中,法院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涉企业商业数据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对商业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实践中,企业主张的数据类型主要包括用户自行提供的或企业收集的原始数据和企业收集后处理、分析后形成的衍生数据,而这些商业数据的获取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从而具有商业价值,是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


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出发点。在涉及企业商业数据的案件中,若该竞争行为在数据的收集过程中存在突破原告设置的技术措施限制或Robots协议、未征得相关数据主体同意,或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超过合理范围和方式等情形,则通常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性。


对原告的权益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在数据竞争行为中,对原告的竞争性权益造成损害是大多数法院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考量的主要标准之一。由于该类行为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即一般条款或第12条即互联网专条的两种可能性,故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也会存在不同的考量标准,但结合前述的案例,主要有如下几个因素:使得原告的商业利益或交易机会降低、对原告产品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破坏原告产品的正常运行、增加原告的运营成本和破坏原告的数据安全等。


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由于商业数据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互联网领域,故法院通常还会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同样纳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之中,如对互联网行业商业道德的违反、对数据资源或产品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等。除此之外,消费者的知情权或选择权等权益或其个人的数据信息安全,有时也会成为损害结果认定的维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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