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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奠定基调——私募基金审慎备案,扶优限劣差异化自律管理

日期:2023-02-27 作者:董毅智 律师

前言


虽尚未迈入2023年,中国基金业协会一纸通知为明年的私募基金行业定下主基调。纷杂而辛苦的2022年经历了新冠疫情的袭击,大环境面临严峻考验,私募领域更加着重要求扶优限劣、高质量发展,从私募基金备案角度要求“审慎备案”,注重投资人保护的同时,为创投机构提供了差异化管理空间。

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明确依据。2012年6月中基协成立,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施行至今,即将迈入第九个年头,在这些年私募基金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2022年首次突破了20亿大关,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备案解答系列也成为了在私募基金备案中的重点文件,行查漏补缺之实,具有灵活性,但仍不够体系化。此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五)、(十三)、(十四)。


特色解读


重点二、市场化退出报送


第五十八条【市场化退出报送】 私募基金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风险等情形无法正常退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处置、分配基金财产;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进行纠纷解决;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私募基金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退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专项机构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


基于近年来风险产品比例有所提升,产生问题的私募管理人数量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妥善平衡增量与合规运营成为了重要问题。


在法定规制下,私募基金需要设立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为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类似于股东大会的权利,目的在于风险事件发生时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权益。但在实践操作中还有诸多困难,例如投资人无法取得投资者名单,召集会议存在难度,更无法通过个体推动管理人开会。

S基金大势已来


在征求意见稿中加入“市场化退出”,主要展示了中基协已经开通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报送机制,不再是之前尧舜禹首案中的“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S基金正以迅猛的态势出现在私募二级市场。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证监局、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经信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单位,召开发布会,公开七部门联合通过的《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并现场给两单份额转让交易发放见证文书。

此后上海也加入了S基金交易的行列。2021年1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在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上海成为继北京之后第二个试点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的城市。

财新数据显示,2021年国内S交易市场交易量及交易笔数大幅增加。今年6月,高瓴资本也宣布进军S基金。

虽然我国私募市场整体数据稳中求进,但仍面临泡沫挤出过程中毒瘤清除的后遗症,例如阜兴案、华领案。以私募基金为名在市场敛财,最终以非吸、集资诈骗入罪的案子仍然层出不穷。也因此,对于仍具有良好标的的私募基金,引入S型基金可以有效甄别并发挥财产的最大价值。

征求意见稿将市场化退出纳入其中已经是非常大的一步,但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市场化退出不仅需要后端程序的配合,如果真实地想要通过S型基金推动市场出清,那么需要将市场化退出的决定权交给投资人,让投资人有途径去了解、实施、监督市场化退出。这意味着,市场化退出的可选择性、透明性必须要加强,甚至为投资人从下往上利用“份额持有人大会”主动更换管理人提供更为合理可操作的途径。因为哪怕是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了错误的选择,也是投资人的投资选择,在经过了流程筛选之后,更有理由承担风险。

简而言之,市场化退出报送机制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私募市场出清风险的新思路提供了实操口径,但我们同时也希望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退出,真实、有效地将市场风险予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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