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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 |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对专利发明点的考量

日期:2023-01-09 作者:任鹏 律师

引言


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一般而言,现有技术抗辩仅能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该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现有技术抗辩方可成立。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情况,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强调了唯一发明点,且强调发明点之外部分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进行了特殊处理。

案情摘要


王某系名称为“潜水泵电机壳”、专利号为ZL200910025263.7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王某诉称,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华盛公司依据QT(J)D145-04A机壳图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其实施的是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华盛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系通过圆钢管与上、下端环焊接形成的电机壳替代铸铁件电机壳,以解决铸铁件电机壳制造成本高、冬季容易冻裂以及容易产生气孔、沙眼等缺陷致使潜水泵使用寿命低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多次强调,除电机壳之外的导叶体、进水段、上轴承座仍保持原来的设计不变。由此可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非常特殊,其技术方案的电机壳部分系涉案专利强调的唯一发明点,其余部分均为潜水泵的已有通用部件。

电机壳产品作为潜水泵零部件,必然需要与其他部件相结合形成潜水泵产品。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图纸所承载的电机壳相关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构成现有技术。且该图纸中电机壳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电机壳、被诉侵权产品中电机壳相关技术特征均相同。故考虑到本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特殊性,在涉案专利除电机壳部分之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属于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图纸电机壳部分的现有技术与潜水泵通用部分的现有技术必然结合形成作为潜水泵整体的现有技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由上述潜水泵所呈现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华盛公司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427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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