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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情摘要
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被告朱某丙,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客堂(使用面积11.9平方米)、三层阁(使用面积11.3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为灶间、天井,房屋类型为旧里。
一审审理中,关于系争房屋内的搭建,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陈述,系争房屋的搭建是由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的父亲所搭建的。被告朱某丙则陈述该搭建是被告朱某丙于1998年出资所搭。
被告朱某丙为证明由其出资搭建,向法庭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该证人述称,其系木工、水电工,经人介绍与朱某丙认识。1998年,证人为其搭建雨棚、铺设地板,双方之间没有签过合同。朱某丙请证人撘的阁楼大概10平米左右。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对该证人的证词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搭建,被告朱某丙虽称系其出资搭建,但缺乏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被告朱某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朱某丙提出的阁楼搭建一事,并无充分证据佐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词系孤证,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搭建经过并有张某某参与,且张某某本人的身份亦无从查证,对其证词不予采信。驳回朱某丙的上诉请求。
以案说法
Q1:证人证言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Q2: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作为证人。但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
Q3:单位能否作为证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单位作证方式为出具证明材料。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若不符合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则将承担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予采信的后果。
Q4:证人可以不出庭吗?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或者证人有正当理由、出庭确有困难,法院准许其变更其他方式作证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Q5:本案中,证人证言为什么没有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证人主观意识的影响。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通常难以仅凭证人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朱某丙虽然提供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作为证据,张某某亦到庭陈述接受法庭和各方当事人的询问,但是朱某丙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予以佐证,故朱某丙仅以证人证言证明其出资搭建,难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