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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试题、试卷亦可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日期:2022-12-20 作者:任鹏 律师

引言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对于试题、试卷而言,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对象,在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即在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亦可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摘要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以下称“金融分析师协会”)是在美国注册的非营利性专业会员组织,考生通过其组织的考试后可获得金融分析师证书。

金融分析师协会诉称:其每道金融分析师试题以及试卷均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中美同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上述试题及试卷应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其对试题的制作、储存、运输,以及考试过程,均采取了诸多严格措施予以保护,还要求考生需要签署书面承诺,对试题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故上述试题亦属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而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道明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某将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的模拟试卷出版发行为《二级经典试题》《三级经典试题》,将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的范例试卷出版发行为《一级模拟题库》,并多次以派遣员工参与考试的方式窃取试题并出版发行《试题与解答》(以下统称“被诉侵权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也侵害了金融分析师协会享有的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判决,道明诚公司停止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对试题、试卷享有的著作权,赔偿金融分析师协会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余某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融分析师协会、道明诚公司、余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试题、试卷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中,涉案试题、试卷系金融分析师协会编写,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排除保护的对象,因此涉案试题、试卷是否构成作品关键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虽然涉案试题系较为简短的选择题,但每道题都系该领域内专业人员根据如何从多方面考察从业者能力水平的要求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涉案试卷系对试题的汇编,其编排系根据知识点分布、难易程度进行了选择,体现了编写者自身的选择和编排,故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被诉侵权作品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的著作权

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应当与作品的独创性高度相适应。虽然只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独创性低的作品,其获得的保护范围也相应的较小。

本案中,涉案试题具有独创性,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试题系较为简短的选择题,表达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故对试题的保护范围亦应予以限制,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应当严格把握,可以将构成侵权的试题限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范围。

经比对,《试题与解答》中34题与涉案试题中的部分题目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构成著作权侵权;《试题与解答》中的试卷与金融分析师协会主张的试卷在试题选择和编排方面并不相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二级经典试题》《三级经典试题》《一级模拟题库》中试题、试卷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金融分析师协会是否可同时主张保护著作权及商业秘密

首先,关于著作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在保护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不同,就特定对象的著作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并非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权利人可以就特定的被控侵权行为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民事责任只能择一承担。

其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涉案试题、试卷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一方面,涉案试题、试卷是用于金融分析师考试的,相关公众只要想得知该试题、试卷,只要参加当年的金融分析师考试都能知道,因此,涉案试题、试卷并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另一方面,虽然金融分析师协会对涉案试题采取了保密要求,但金融分析师协会主观上并无将试题作为商业秘密的意愿,要求考生保密是为了防止考试泄题或者作弊,确保金融分析师考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试题、试卷是否构成作品关键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应当与作品的独创性高度相适应。虽然只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独创性低的作品,其获得的保护范围也相应的较小。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6755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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