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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新闻|正策律师事务所陈泽文律师代理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反通知”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参考性案例第123号”

日期:2022-11-15 作者:正策运营

由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陈泽文律师代理的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反通知”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参考性案例第123号”,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第四届全国百篇优秀法律文书。


案情简介

参考性案例第123号
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所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核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是否有效时,宜采用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可能性”标准。具体适用时,应秉持中立原则,如对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或被投诉人的不侵权声明适用不同的审核标准,继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或未终止必要措施的,可认为对当事人依法维权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或障碍,其行为存在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119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款、第4条、第7条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0日,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伊娜多公司)作为权利人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投诉,认为原告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询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上销售的美伊娜多品牌化妆品是假货并提供检测报告(有瑕疵)。5月3日,淘宝公司通知美询公司限期申诉。5月5日,美询公司申诉并提供了网店购销合同书(不完整)、发货单、抬头系唐某的发票,同时备注唐某与被投诉店铺间的关系等材料。淘宝公司经审查后,要求美询公司补充提供完整发票。美询公司后续未再提供材料或进行说明。5月6日,淘宝公司依据平台自治规则认为美询公司的申诉不成立,对美询公司店铺进行处罚。经查,淘宝公司系基于平台自治规则审核投诉、申诉材料,未向美伊娜多公司告知应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美询公司诉称,自身不存在售假行为,美伊娜多公司系恶意投诉。淘宝公司对美伊娜多公司的恶意投诉未尽任何证据审查,亦在未对美询公司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扣分和删除产品链接等处罚,严重损害了美询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美伊娜多公司撤销投诉并赔偿美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万元,淘宝公司撤销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有权对投诉、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排除明显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和明显不能证明被通知人行为合法性的反通知。美询公司提供的发票中显示购买方为唐某,无法与涉案店铺关联,因此美询公司的申诉不构成初步证据,淘宝公司未终止已采取的措施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美伊娜多公司辩称,美伊娜多公司投诉系基于美询公司按照成本价销售且无法查询到销售商品的生产商号,并非恶意投诉。另外,美询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且美伊娜多公司的投诉并不必然产生损失,是否处罚由淘宝公司决定,因此美伊娜多公司的投诉与处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9730号民事判决:一、美伊娜多公司赔偿美询公司损失3万元;二、淘宝公司赔偿美询公司损失2万元;三、美伊娜多公司撤回投诉;四、淘宝公司恢复美询公司的网店积分及保证金;五、驳回美询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美询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沪01民终492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9730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二、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97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三、美伊娜多公司赔偿美询公司损失10万元;四、淘宝公司赔偿美询公司损失6万元;五、淘宝公司恢复美询公司的网店积分24分和保证金2,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吴慧琼指出,《民法典》第1196条规定了电商平台收到声明后应予以转送、告知、及时终止已采取措施。前述转送、告知、及时终止措施以被投诉方提出有效声明为前提。有效声明要求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等内容。法条对于被投诉方已提供有效声明但电商平台未履行转送、告知及终止措施的法律后果未予明确规定。


对此,应按照侵权一般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电商平台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其才对未及时终止错误投诉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权利人与被投诉方间的纠纷宜通过电商平台内的规则进行前置处理,平台依据自治规则为权利人与被投诉方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应秉持中立原则,在审核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初步证据”时,应对双方适用相同标准,平等对待。若平台有违中立,对权利人或被投诉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障碍,则应认为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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