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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 | 转会期必读,俱乐部转会合同可以约定哪些“售后条款”?

日期:2022-11-04 作者:电竞法学社

前言丨Introduction


转会市场是体育赛事商业化发展的重要一环。不仅关系到运动员价值体现、俱乐部队伍建设和商务运作,还对职业赛事整体竞技性、观赏性和关注度的提升起到关键作用,并由此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传统体育项目的转会规则由协会制定,如足协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篮协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转会管理条例》等。

 

正如足球、篮球等传统体育项目分别有着不同的转会规则,各个电竞项目之间的转会规则亦有差别。作为一项新兴的体育赛事,电竞赛事的商业化程度甚至高于部分传统体育,电竞转会市场的交易价格已经动辄上千万了。但由于电竞项目的转会规则目前主要是由赛事方制定的程序性规定,无法妥善平衡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具备独立的纠纷处理机制。因此,转会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条款设计对交易各方在风险控制和利益保障上的作用就至关重要了。


电竞转会制度


先介绍一下目前主流电竞项目的基本转会制度。


1、挂牌转会制度


和平精英PEL、王者荣耀KPL等赛事都采用此种转会制度。


每赛季结束后开启选手转会窗口,转会期由挂牌期、公示期、竞价期和认证期四个阶段组成,具体时间由赛事方公布。


挂牌期阶段,选手和俱乐部可以讨论双方未来的发展计划,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向赛事方申请选手挂牌转会。


公示期阶段,赛事方公示挂牌选手名单,让外界对申请交易的选手名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不透露身价信息,由俱乐部自行讨论分析。


竞价期阶段,俱乐部通过竞价拍卖方式选择心仪的选手。


认证期阶段,由赛事方对选手的转会进行最终认证,宣布转会结果。


2、拳头赛事的全球性转会制度


拳头公司的电竞职业联赛遍布全球,比如英雄联盟、瓦罗兰特等,统一采用全球性转会制度。


转会制度与传统体育较为相似,可以进行全球性转会。


各项目分别在全球有统一的转会窗口期,非转会期则共同遵循《全球反挖角以及反干涉政策》,严禁私下交流转会信息。


转会期内不存在公示竞价等阶段,全球各大赛区的卖方俱乐部、买方俱乐部和选手之间进行自由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转会合同。


之后由卖方俱乐部根据官方的审批流程提交转会申请和相关材料,官方审核信息后与买方俱乐部确认转会请求,确认无误则将选手合同数据录入全球合同数据库,转会即告成功。这时,俱乐部就可以官宣转会结果了。


3、其他


其他项目的转会制度大体与上述两种制度类似,但基本都缺少赛事方认证或审核的程序,导致拖欠转会费、擅自离队等非规范行为频发。


转会合同的“售后条款”


转会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卖方俱乐部、买方俱乐部和选手,卖方俱乐部与选手的解约协议以及买方俱乐部与选手的签约协议可以与转会合同一并签署。


转会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鉴于条款(对合同中的名词进行定义,特别是一些电竞术语)、合同生效条件(如卖方俱乐部与选手的解约协议生效、买方俱乐部与选手的签约协议生效、联盟审批通过等)、支付条款(转会费、签字费等费用的支付条件、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对于这些基本条款,我们在本文就不展开讲了,日后会发布合同示范文本或单独开篇讨论。


本次我们重点提示的是买方和卖方俱乐部在转会合同中可以约定哪些“售后条款”,从而保护俱乐部合法权益。


1、“售后退货条款”


2021年初,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2019年世界冠军俱乐部FPX宣布打野选手周杨博正式加盟,网传转会费高达一千万。然而,2月22日赛事官方却发布了一则公告,因周杨博在原俱乐部服役期间涉嫌不当竞技行为,将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裁决。之后的处罚坐实了该选手曾经打假赛并参与博彩的情况。

这起事件中,买方俱乐部FPX亏钱亏成绩亏名声,而卖方俱乐部及中间商却“吃香喝辣”。


针对此类情况,除了对俱乐部在引入选手前的尽职调查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应当在转会合同中予以约定。


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将此类情况直接约定为卖方俱乐部违约责任。要求卖方俱乐部承诺其交易的选手在该俱乐部服役期间没有任何不当竞技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导致无法上场参加比赛的行为,如后续发现此类行为,则卖方俱乐部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俱乐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选手承担连带责任。


细化的条款可以先设置合同中止、替换方案、中止转根本违约的认定条件、不同时限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等,甚至可以通过附件或单独的合同对中间商责任一并约定。


这种方式有利于促使各家俱乐部加强内部管理,也给选手们敲响警钟,对电竞产业健康环境的塑造亦有帮助。


2、“售后绩效条款”


大部分主流电竞项目都是团队游戏,竞争激烈,俱乐部想要获得优异的成绩需要在各个位置都配置优秀的选手,投入巨大。一些俱乐部培养了个别位置的优秀选手,但由于自身财力有限,无法引入其他位置同样等级的优秀选手,导致队伍没有争冠实力,也耽误了那位优秀选手。而另外一些俱乐部财力雄厚,就想组建类似最强“全华班”等队伍冲击世界冠军,但缺少个别位置的优秀选手。

这种情况下,可以在转会合同中约定绩效转会费条款,根据选手和队伍表现,比如夺得赛事冠军时额外支付多少转会费、四强时额外支付多少转会费等。


这类条款在球星转会中比较常见,既能照顾到“穷”俱乐部的理财需求,也能兼顾到“富”俱乐部的成绩要求,还能保障选手短暂职业生涯巅峰期的竞技水平和荣誉。


3、“售后回购条款”


当俱乐部人才储备丰富,而首发选手名额有限时,可以将有潜力的选手交易给其他俱乐部首发上场,并在转会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


这类条款设计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


对于卖方俱乐部,可以将无法首发的年轻选手售出并获得一笔转会费,如果后续该选手表现优异,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购回选手。


对于买方俱乐部,能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到潜力选手,说不定运气好买到了“最后一块拼图”,当年就出成绩了。即使之后被回购,回购价格也会高于原转会费,怎样都不亏。


对于选手,获得了首发上场的机会,有了展示能力和表现的舞台,比赛打得好还能涨身价。


对于赛事方,赛区竞争力提升了,赛事关注度和影响力也能更胜一筹。


回购期限和选手合同年限的问题在回购条款中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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