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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姻家事系列之夫妻“忠诚协议”

日期:2022-11-02 作者:谢慧彝 律师

前言丨Introduction


关于婚姻,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期许,但相信多数人都起码会渴求一位忠诚的伴侣。所以有些人在结婚前会要求对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但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摘要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于网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确实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律师观点

我们需要知道,法律对婚姻家庭提出倡导性规定,归根结底,夫妻之间签订所谓“忠诚协议”,还是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地去履行,法律对此类协议并不赋予强制执行力。

首先,如果法院受理此忠诚协议纠纷,那么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就要想办法去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这就有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了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形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甚至有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那么这样带来的社会负面效果可能就远远超过它的正面效应。

其次,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话,还会进一步加大婚姻成本,也会使原本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忠诚协议”实质上还是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还是应当以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为好,难以强求。

司法实践中,多数意见认为,从整体社会效果层面来考虑,仅针对“忠诚协议”提起诉讼的,此类纠纷不宜作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妥。而在离婚案件中以“忠诚协议”为依据主张分割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忠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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