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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擅自使用他人动漫作品中独创性服饰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侵权?

日期:2022-10-08 作者:任鹏 律师

前言丨Introduction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以恶搞知名IP方式创作的视频越来越常见,由此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认定《十万个冷笑话》之《福禄篇》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权,对相关纠纷的界定及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影厂公司”)出品有动画片《葫芦兄弟》,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月星空公司”)制作出品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以下称“涉案动画片”),其中第4、5、6集为《福禄篇》。


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仙山公司”)系四月星空公司全资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取得涉案动画片的著作使用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授权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搜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称“飞狐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搜狐视频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动画片。


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卓悠公司”)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商店“卓易市场”提供搜狐视频应用软件的下载。


美影厂公司认为,《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的元素,且通过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方式肆意歪曲、篡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严重侵犯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给美影厂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声誉影响及经济损失。此外,《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误导公众,攀附美影厂公司作品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卓悠公司、搜狐公司、仙山公司、飞狐公司对四月星空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



美影厂公司将五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五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搜狐公司、飞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


《葫芦兄弟》中的动漫形象葫芦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属于美术作品,美影厂公司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


《福禄篇》分为三集,每集时长约为5分钟,第一集有时长约45秒的前序。前序部分出现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形象均以剪纸形式出现,上述动漫形象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对应的动漫形象仅有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福禄篇》的作者制作前序部分的目的并非为了介绍、评论《葫芦兄弟》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使观众将《福禄篇》与《葫芦兄弟》产生联系,借助《葫芦兄弟》的知名度推广《福禄篇》,故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美影厂公司作品复制权。


《福禄篇》正片部分出现的六个福禄娃动漫形象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相应的六个葫芦娃动漫形象,两者的不同之处为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部分为服饰部分。


拟人化的动漫形象通常包括身体部分及服饰部分,两者都是动漫形象重要组成部分。动漫形象服饰的主要功能是装饰作用,同时也体现了作者的审美。作者可以通过服饰表现该动漫形象所处时代、身份、社会地位、生活习惯、性格等。服饰包括裙装、上衣、裤子、鞋帽及装饰品等,服饰的组合搭配也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劳动。有的动漫形象的服饰足够精美,单件服装或饰品即可构成美术作品。有的动漫形象的服饰较为简单,其中的单件服装或饰品可能会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但如果整套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所需具备的美感,则整套服饰仍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葫芦娃的服饰包括葫芦冠、葫芦叶项圈、坎肩和短裤、葫芦叶围裙。即使服饰采用公有领域的元素,作者无论是在作为服饰的植物的品种、形状、颜色等方面的选择,还是对坎肩和短裤的款式、色彩的搭配,作者均有较大的创作空间。葫芦娃的服饰属于该动漫形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服饰的材质、款式、颜色、搭配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作者通过葫芦娃的服饰,表现了葫芦娃的身世及葫芦娃淳朴的性格特征。葫芦娃的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福禄娃动漫形象的服饰与葫芦娃的服饰相比,除了缺少葫芦叶项圈,其余部分仅在局部造型、比例、颜色深浅上略有不同,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福禄娃与葫芦娃的身体部分存在实质性差异,而两者的服饰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美影厂公司作品改编权。


(二)关于动画片著作权侵权


《葫芦兄弟》和《福禄篇》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福禄篇》的前序部分,以剪纸形式重现《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角色形象,并将这些剪纸形象分别置于七彩葫芦籽所在山洞、爷爷家院落、妖洞等处,以旁白形式讲述了老汉救出不小心钻破葫芦山放出蛇妖的穿山甲,并拿到七彩葫芦籽种出七彩葫芦,后来被蛇精发现的故事情节。《福禄篇》前序部分系对《葫芦兄弟》动画片第1、2集内容有选择性地缩略重现,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的复制权。


《福禄篇》使用了《葫芦兄弟》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作品的创作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文学作品创作的过程通常是一个从主题思想到具体表达的过程。以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创作为例,作者通常先有一个主题思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形成故事梗概;丰富人物性格,加入具体故事情节,形成最终的创作成果。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通常也是这样。


葫芦兄弟救爷爷这一构思,属于思想的范畴。爷爷被反派囚禁、七个有超自然能力的葫芦兄弟去救爷爷这一故事梗概,由于不够具体,仍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上述故事梗概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人物关系,丰富人物性格,完善故事情节,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葫芦兄弟》动画片中,正派(爷爷、葫芦兄弟等)、反派(蛇精、蛤蟆精等)的人物关系设置,爷爷被蛇精囚禁,七个葫芦兄弟先后去救爷爷,葫芦兄弟在救爷爷过程中各自展现出不同的超自然能力等具体的故事情节,已不再属于思想的范畴,而是体现了作者个性的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福禄篇》使用了《葫芦兄弟》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鉴于《福禄篇》在人物性格、故事结局等方面与《葫芦兄弟》存在差别,可以认定《福禄篇》系基于《葫芦兄弟》改编的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改编权。


《福禄篇》系基于《葫芦兄弟》改编而成的作品,但其改编行为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葫芦兄弟》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主角葫芦兄弟机智、勇敢、善良、正直,最终战胜反派蛇精。而《福禄篇》中的福禄娃骄傲自大,最终七兄弟合体成的福禄小金刚却与蛇精在一起。《福禄篇》会导致原作声誉的降低,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动漫形象通常包括身体部分及服饰部分,两者都是动漫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动漫形象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所需具备的美感,则整套服饰可单独认定为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他人的动漫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使用了他人动漫作品中有独创性的服饰,可构成改编权侵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985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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