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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首例证券犯罪涉企合规案出炉,个人犯罪能否享受“企业合规从宽”?

日期:2022-08-24 作者:董毅智 律师

案件详情


2022年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帮手”)董秘王彬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好友金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12月,好帮手公司拟向上市公司路畅科技出售全资子公司。2017年1月15日,双方通过洽谈达成收购意向,王彬沣参与洽谈。同年2月9日,双方正式签署收购意向协议。同日下午,路畅科技向深交所报备,于次日开始停牌。
2017年4月7日,路畅科技因与好帮手公司未就收购核心条款达成⼀致,公告终⽌筹划重⼤资产重组,股票于当日开市复牌。
据此,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的敏感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4月7日,而正是在这段时间内,王彬沣向金丽通过通话等方式泄露信息,金丽在股票停牌前筹集资金,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路畅科技股票8.37万股,共计411万余元;复牌后股价下跌,金丽卖出所得差额合计亏损50余万元。
2018年4月,证监会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0万元。2021年5月6日,二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将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


在案件的办理期间,好帮手公司提出王彬沣被羁押造成公司业务陷入停滞,主动作出合规经营承诺。


北京二分检向好帮手公司负责人、投资人及合作伙伴多方核实,调取企业项目资质、决策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了解到该公司正处于从生产制造模式向产融运营模式转型的关键阶段,王彬沣长期负责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工作,因其羁押已造成多个投融资和招商项目搁浅,导致涉10亿元投资的产业园项目停滞,王彬沣对企业当下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确有重要作用。


于是在北京二分检监督下,好帮手公司按照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并将关联公司纳⼊合规整改范围,采取建⽴资本运作信息保密专项制度等整改措施,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合规考察,评定合规等级为良好。


合规考察期结束后,北京二分检结合整改情况,对王彬沣、金丽二人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二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1月13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在该案判决书中,法院明确“……该案成交额达411万余元……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不能仅因二人未实际获利,就认为相关行为的危害结果不大,进而对二人从宽处罚。”但同时,法院提出“好帮手公司因存在资本运作信息保密专项制度缺失等合规问题,致使……发生公司高管泄露内幕信息事件。王彬沣参与好帮手公司合规整改。以上积极事项虽并非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但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在本案量刑时酌情考虑。”


作为首例证券犯罪涉企合规案,本案争议不小。


所谓“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最高检牵头启动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当年3月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在全国确定了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深圳南山、宝安等6个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这也是第一轮试点工作。经过一年试点,形成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两种模式:一是检察建议模式,也可称相对不起诉模式;二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责令涉案企业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采取补救措施,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提出建立合规体系的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此前大量案子采取了相对不起诉模式,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则较少,但其影响力却重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是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而在企业合规部起诉中纳入这一模式,事实上是部分试点机关参考了国外的“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采取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赔偿被害人损失、恢复原状等补救挽损措施的前提下,结合合规整改方案,设置六个月到一年的合规监管考察期以及合规监管人,在合规考察期届满之前,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采取的也就是这一模式。


2021年4月第二轮试点工作展开,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在《方案》中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从另一角度推动了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展开。
其次,我国单位犯罪的认定,司法实践采取“企业决策责任论”,强调“以单位名义”“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单位谋取利益”,导致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本来较为狭窄。最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均为法定犯,法定犯的典型特征是反伦理色彩弱,道德可谴责性低,对罪名不加区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会影响民众的法感情。


本案争议:企业合规不起诉可否益于个人


问题是,企业高管犯罪,能否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2021年6月,最高检等九部门曾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也因此,有看法认为,部分个人犯罪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政策。我们认为这做了错误解释。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也有部分实施双罚制,这类犯罪案件自然可以适用于第三方机制。但究竟个人犯罪能否从企业合规不起诉中获益,并不能从此文件中得出结论。
有看法认为,一方面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另一方面,个人犯罪与企业是否足够合规也无关。即使企业作出了合规承诺,也并不对个人造成的损害得以制止,更不够阻抗其应当受到的刑罚追责。另有看法认为,犯罪是个人行为反应在企业管理中的体现,因此虽然刑罚是个人追责,但事实上是企业不合规所导致。
单从附条件不起诉来说,该制度我们在前文《什么是延期起诉协议DPA?突破传统适用条件,强调个人责任》中略有介绍,是英美法系协商制诉讼下的产物。除DPA外,还有不起诉协议制度(Non-Prosecution Agreement,NPA)内容一般包括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验期,企业在考验期内要缴纳高额罚款,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接收检察机关派驻的合规检察官,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建立完善合规计划的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在考验期结束后,对于那些认真履行协议的涉案企业,可以撤销起诉,涉案企业由此避免被定罪判刑的后果。大众、葛兰素史克(GSK)、Facebook等均与检察机关签署过此类协议,从而避免了被起诉。
不论是DPA还是NPA都具有美国传统刑法犯罪理论“代位责任”下的影子,而代位责任论则是风险社会的产物。这一点也成为了企业合规制度与其之间的区别所在。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仍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企业涉嫌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而欧美则普遍将合规不起诉适用于大型企业涉嫌的重大单位犯罪。
那么在实践中的矛盾也逐渐突出:轻微刑事案件大费周章采取企业合规监管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
本案更是大胆创新,为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提供了具有新意的出口:在个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因个人对公司有高重要性,由公司作出合规承诺即可对个人刑事犯罪判决产生巨大影响。


参考来源:

【1】最高检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规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新京报

【2】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

【3】强化行政机关合规监管“附条件不起诉”可激励企业落实整改,21世纪经济报道

【4】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探索,法治参考

【5】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6】首例证券犯罪涉企合规案引争议个人犯罪与企业关联如何界定,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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