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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上海初创电竞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汇总(上)

日期:2022-08-12 作者:电竞法学社

本文梳理并汇总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创企业的具体补贴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初创电竞企业在疫情后开源节流的同时,“撸些羊毛”,纾困解难。

适用范围:在上海成立不到三年的电竞企业(以下统称为“创业组织”),以工商登记注册日为准。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按每月实际缴纳人数发放,最多不超过8人。


(以当前的社保基数计算,金额为776.75元/人/月,初创电竞企业单月最高可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为6214元。)


政策详情


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须知


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类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补贴申请单位相一致。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补充说明:根据《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205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计算中所使用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调整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特别提示:


1、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或《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2、同一个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创业组织实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限本市劳动者)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并且以创业组织实际租赁一个场地的租金为限。


政策详情


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须知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


创业组织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内一处经营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年。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区审核


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时间、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补贴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受理部门: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不收费。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8000元。


政策详情


申请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须知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并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政策对象应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18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区审核


1)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2)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 

受理部门: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创业组织自入驻孵化基地到注册登记前,不超过6个月的场地费,以10000元为限。


政策详情


申请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须知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2、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补贴标准:


1、孵化场地费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之日起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为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每个团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组织入孵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所在区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申请表(须经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确认);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费支付有效凭证。


2、区审核


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创业团队孵化时间、支出金额及是否成功创业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受理部门:入孵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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