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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新《反垄断法》近日起施行,部分地区试点分类

日期:2022-08-08 作者:董毅智 律师


《反垄断法》正式实行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施行。


新《反垄断法》着力于提升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提高处罚,重点包括六个方面:一、导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明确建立“安全港”制度;四、对轴辐协议的监管;五、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六、加大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


6月27日由市监总局公布的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充分体现新《反垄断》与实践相结合,我国反垄断进程正以空前的速度展开。


分级分类审查启动试点


新《反垄断法》第37条明确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但未对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的含义作出具体说明。同时要求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放宽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范围,同时也增加了难度,以及对效率的要求。


7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则试点工作开展公告。公告显示,市场监管总局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事项,也在8月1日启动试点,试点期限至2025年7月31日。


这项试点也被视作是分级分类审查制度的落地。


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上述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分别负责审查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




公告显示,试点期间的委托事项为部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该部门受委托联系的相关区域(以下简称相关区域)的;


(二)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其他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四)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且该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


(五)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流程上:

1、申报人需要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2、由市场监管总局将符合条件的案件转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3、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被委托案件审查,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4、最终由市场监管总局在审核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并定期在官方网站公示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也就是说,目前试点的反垄断审查,从申报到决定,主要的处理部门仍然是市监总局,试点的市监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审查意见。这一点反映出了目前市监总局与试点部门之间有着较强的领导指引关系,这在我国新《反垄断》实施下也意味着,将产生较大的变革。



最高法引发《通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求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


《通知》要求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


依据反垄断法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管辖。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


《反垄断法》及配套措施的实施,乃至司法领域的衔接,都在强调我国反垄断进程的快速发展,我们认为这一部分与我国整体放开的思路保持了高度一致,保证国内经济的良性循环是对与国际市场衔接的基础,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良性可持续发展的推动。


参考来源

【1】董毅智:《反垄断法完成修改,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到来》董案与新规

【2】张一川:《新反垄断法施行分级分类审查启动试点》财新

【3】董毅智:《反垄断6份配套文件发布,有的放矢加强反垄断合规》

【4】最高检印发《通知》: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第2022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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