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策 动 态

NEWS

业务研究

实务研究丨简析《民法典》中各类遗嘱形式

日期:2022-07-04 作者:谢慧彝 律师

前言丨Introduction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继承编在此前施行的《继承法》基础上作了一定的修改,关于遗嘱的形式,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因遗嘱继承引发的纠纷较多,在这其中关于遗嘱效力的争议又最为突出,如何选择最合适的遗嘱形式以保证遗嘱内容得到最妥善的实施是许多人关切的问题,本文将就《民法典》中规定的各类遗嘱形式进行简要分析。


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条文可知,自书遗嘱的内容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加签名,并写明此份遗嘱订立的准确时间。这是为了便于之后在判断自书遗嘱效力时能够查明立遗嘱人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可根据落款时间判断遗嘱的先后顺序,以便存在多份遗嘱时可准确判断以哪一份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由此可见,遗嘱人在其他文书中对其死后的遗产进行安排的,如有遗嘱人签字并明确注明日期的,也可以认定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优点是隐私性较强,制作简单,亦无需见证人等繁琐的流程,但如遗嘱人文化程度不高或已因身体原因等无法书写清晰的,则不建议使用此类遗嘱形式。同时,自书遗嘱也正是因其隐密性较强,多数继承人事先并不知情,由此导致在实践中极易引起继承人间对遗嘱真假的争执,产生矛盾纠纷。


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设立代书遗嘱通常是因为遗嘱人文化程度不高、不会写宇,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书写,此时可委托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因见证人的存在,在之后判断遇嘱效力时可请见证人作证。但如果遗嘱人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书写,那么遗嘱效力仍可能会存在瑕疵。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是为顺应办公技术发展的需求增设的。《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由谁操作,可以是遗嘱人亲自将遗嘱内容输入设备,也可以是见证人进行此操作。


打印遗嘱一般不存在字迹不清导致的辨别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而不仅是在末尾落款。


录音录像遗嘱


已失效的《继承法》中有录音遗嘱这一形式,《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录像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一般情况下,在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时是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口述和见证过程应当全程同步进行摄像、录音。


随着录音录像设备的普及,采用这一形式的遗嘱有其便利性,但也由于录音录像设备或保存介质可能有损坏、丢失或者被病毒侵害等风险,建议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后,尽可能保存好原设备并制作多份备份文件以保证该录音录像遗嘱的存续。


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订立时遗嘱人处于危急时刻,仅凭借见证人的记忆重现遗嘱内容,如间隔时间较长,随着见证人记忆的模糊,容易存在遗嘱内容不完整的风险,同时也因遗嘱人去世后无法查证,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从风险防范角度而言,还是建议提前订立遗嘱作出规划较为稳妥。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遗嘱公证可由遗嘱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且遗嘱公证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为保证公证遗嘱有效,在实践中,遗嘱人在做公证遗嘱前,公证处通常会根据情况要求遗嘱人做行为能力的鉴定,如由医生在遗嘱人病历上为其背书。此时若遗嘱人年龄过大、身体各项机能衰退,无有效文件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公证处将不予进行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的优点是公证员通常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将遗嘱人的意愿转化为良好的书面语并形成有效文件。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采用盖章、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但因为公证处有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故而操作流程会较为复杂,对于年龄过大的遗嘱人也会有较高要求,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证明其行为能力。


结语


通过简单梳理,可以看出各类遗嘱形式的特点,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另四类遗嘱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选择见证人时,要注意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遗嘱形式,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保证自身财富传承的有序及真实意愿的实现。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