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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丨域外证据之日本“事实实验公正证书”【说明】
前言丨Introduction
【说明】
在日本,公证处称为“公証役場”。本文中直接翻译成“公证役场”,特指日本公证处。
日文中,公证书称为“公正証書”。本文中直接翻译成“公正证书”,特指日本的公证书。
何谓“事实实验公正证书”?
“公证”在当今社会的使用率已经较为普遍,比如委托亲属交易不动产、订立公证遗嘱之时,均需要委托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以保证委托书、遗嘱等之法律效力。
在日本,公证事务有较多种类,其中较为常见的是遗言公证、合同公证(如借款合同、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等),这与我国的公证的目的和效果基本是一致的,也是平日大家使用的较多的一类公证。本文将以笔者实际的经验向大家介绍一类平日生活中较少使用到、但又非常重要的一类公证,因为如果当你涉及诉讼想要保全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时,肯定需要借助这一类公证文书以呈交法院,在日本,这一类公证称之为“事实实验公正证书(日文:事実実験公正証書)”。
那么,究竟何谓“事实实验公正证书”呢?首先,沿用日本公证人连合会(日本公証人連合会)的官方解释来说明一下。
所谓事实实验公正证书是指公证人可以通过五官感知、根据直接体验(日文中称之为“事实实验”,在日语中,“实验”有“实际体验”之意;由此可知,“事实实验”即为“实际体验事实”)的事实来制作的公证书。记载事实实验结果的“事实实验公正证书”以与权利相关的多种事实为对象,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
例如,依专利权者委托,将正在被侵犯专利权的情况记录下来制作成事实实验公正证书;接受继承人的委托,为了了解被继承财产的情况打开被继承人名义的银行保险箱,并检查、确认其内容物,以此制作事实实验公正证书。另外,也有为了担保促销抽签活动的公正性,见证抽签实施状况的事实实验;关于土地的边界之争确认、保存现场状况的事实实验;关于股东大会议事情况进展的事实实验等。而可以作为事实实验公证对象的事实如果是对私权的得失、变更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事实,那么其包括不履行债务、侵权行为、法律上所说的善意恶意、物的形状或结构或数量乃至占有的状态、对身体或财产施加的损害的形态程度等。
同时,在日本,事实实验公正证书是作为公务员的公证人制作的公文书,在日本的裁判上被推定为是真实有效制作的文件,具有高度的证明力,具有充分的证据保全效果。
据此,我们对事实实验公正证书有了一个基本的理解,通俗而言即为请公证人作为某一事实(事件/事物)的见证人就其所看到、听到或者借助其其他五官感知到的事实情况制作一份书面的有文字或图片的文书,以便委托人能将这一事实(事件/事物)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证据或证明)向相关机构提交。
实务分析
那么想要将某一发生或存在于日本的事实作为证据提交至中国法院,完成这样一份事实实验公正证书以便其有效地使用究竟该如何操作呢?下面笔者就将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来梳理一下这整个流程。
首先要明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由日本公证役场(相当于国内的“公证处”)出具的公正证书(相当于国内的“公证书”)因成书于日本境内,显然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书证。那么,想要将这样一份书证提交至中国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就还需要按规定为其办理证明手续,即“中国领事认证”。
所谓“领事认证”是指管辖地域内的中国人或外国人申请人在中国使用日本相关机关发行的文书时,应在先办理完日本外务省的认证手续后,再向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认证。据此可见,在办理(中国)领事认证前,还需要在日本国内取得日本外务省的认证。
由此,在日本取得的事实实验公正证书想要在中国法院作为证据被合法使用的话,需要办理的手续可总结如下:
以上就是在日本应如何保全证据并将该证据有效提交至中国法院使用的大致流程。当然具体如何进行事实实验公证、需要公证人制作何种内容的公正证书,还是需要当事人事先厘清自身公证目的、与日本的公证人进行充分的协商,以保证他们出具的公正证书符合当事人要求,并且能达到当事人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日本公证人连合会官网:
https://www.koshonin.gr.jp/business/b06/q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