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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起因“代驾”引发的“醉驾”风波——颜良醉驾及吊销驾照案件(下)
前言丨Introduction
接上回,2021年4月18日,门行分局交警支队把颜良再次喊道了派出所,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到颜良手中。
处罚结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门行分局或上海市门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法院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
从醉驾被抓,到取保候审,再到检察院不起诉,最后被行政处罚吊销驾照五年,再到最后的行政诉讼,最后帮人脱罪,打赢了分局交警支队撤销违法的处罚决定,这种自豪感是相当满满的。
这一篇是我写普法文章以来的第一篇行政诉讼案件,所以讲的也要格外的细致些。一来是自己的一种梳理,二来也让各位读者能看得明白,看出些门道,学到些法律知识。
其实要想知道自己的行政案件在哪里管辖也不难,一般相关的行政文书上都会注明你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比如本案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门行分局或上海市门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选择“复议”还是“诉讼”
途径有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种是复议,复议机关找门行分局和门行区政府。无非是儿子犯事,去找他老子复议,我也没操作过但心理上肯定信不过。
另一种是诉讼,上法院。可上的不是门行区法院,而是浦东新区法院。类似于儿子犯了事,去找他二大爷隔壁邻居的舅舅评理。这层亲疏关系就远了,心里也更相信这位他二大爷隔壁邻居的舅舅能秉公办理。
2.特别的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
这就可以说道说道了。在我刚当律师的时候还不是这样,当时你告哪里的行政机关,那就由哪里的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门行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案件,就由门行区法院来管。类似于直接找他的二大爷评理,这理评得还没开始就觉得不公正了。正是因为这些,2015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大修。修改后的管辖规定增加了特例。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调整后,行政诉讼既有一般性的管辖原则,又有了各省特色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以上海为例经过2016年至今的多轮调整,普通行政案件分别由上铁法院、静安法院、闵行法院、浦东法院集中管辖。而这次分局交警支队正属于浦东法院管辖。如果想了解更多的行政诉讼管辖细节可以详见下表。
这种改革先不说实质上是否对案件的公正性有影响,有多大的影响,但仅从形式上是不是就给人一种更加安心、更加公平的感觉。选择行政诉讼,最后结果也证明是选对了。
对方来了个副支队长和一个工作人员
相信交警支队也没有少做被告,所以这类案件他们并不会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去外聘律师。一般都用自己队里法制科的工作人员代理出庭。其中有些人还具备公职律师的身份,我想这个一定不是,因为公职律师的话,判决书上应该会带一句。
对了还有就是依据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种形式上的重视也让老百姓感到了更多尊重。比起老百姓劳师动众打一场官司,如果对方行政机关只是派一个律师出面应付,自己来都不来,无疑会让老百姓更加气愤。但这一条规定当年一出来,我相信肯定很多行政机关背地里都在骂法院给他们增加了不少麻烦。但现在行政机关也都习惯了,来个副队长我觉得也很不错了。
苍白无力的抗辩和没有悬念的判决
要读明白这一段,可能还是要先看看此文的上篇。
交警支队提交了许多办案过程中的文件、笔录和鉴定报告。但对于本案的关键点,能否证明颜良回家后喝过酒,以及鉴定报告的结论能否证明颜良的之前驾车时的酒精浓度,都没有作出实质和正面的回应。
他们做出的辩解是“在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原告颜良从未提出过到家后又喝酒的辩解,其辩解不足釆信。”
最终,法院认定及判决如下:
本案中,原告颜良经民警传唤到案,血液检测显示原告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且原告在调查中亦供述了明知自己饮酒仍从鲁南路汇北路口驾驶机动车回家的事实,被告遂经处罚告知,对原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但原告颜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解 称其在家中再次饮酒,并在本案庭审中述称其回到家中再次饮酒后入睡。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和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交警支队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原告所称回到家中再次饮酒的辩解,被告基于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等在案证据作出被诉处罚决定,难以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门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4月 18日作出门行公(交)行罚决字〔2021) 310112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最终,浦东法院和之前门行检察院对于此事的认定是一致的,事情也算是告一段落。经过此事,要总结些什么的话。
1.“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真要时刻牢记,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能麻痹大意。
2.叫代驾要慎重,这件事件的始作俑者代驾,他的行为在刑事法律上叫做见义勇为举报犯罪线索,在老百姓眼里那叫“真·混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