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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新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比(下)

日期:2022-05-23 作者:李威杰 律师

前言丨Introduction


202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4月10日起,新司法解释就要生效了,关于其中新修订的条文,笔者继续带领大家一起作一个简要的解读,供大家查阅和交流。


将送达文书的内容由原来的“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扩大为“诉讼文书”


扩大了送达的范围,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


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不成立时的处理方式:应以“裁定”方式驳回。对于以口头方式告知的,要求必须记入笔录



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



律师解读


本条系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调整,在原解释基础上优化了条文表述,明确了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并且对案件标的额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删除第274、275条



律师解读


这两条删除系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


法条延伸: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优化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程序审理有异议时的处理



律师解读


根据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细化完善处理方式,补充增加“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特别程序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增加了提出请求的主体“有关组织”,扩大了提出申请人的范围



律师解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进行了优化和精准描述:由原来的单一的“患有精神病”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实际上扩大了可以提出认定无民或限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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