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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定继承怎么分?数学题之后的理论题——袁绍离世后的法定继承纠纷(下)
前言丨Introduction
之前一篇《一个案件教你学会法定继承这道数学题》,主要讨论的是法学上的数学问题。因为是数学问题,所以很多前提都是建立在对一些基础事实没有争议的假设之上。
这一篇则实实在在的和大家一起探讨下涉案的相关争议焦点。看看一个继承案件会遇到哪些问题。可能有些还貌似和继承无关,但实则却是真真切切相关的问题。
房子到底归谁?
前文笔者已经提到了购房时间是在2001年,在这里明确下是2001年5月份,按照购房流程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因为贷款以及办理蓝印户口的需要,2001年7月袁绍和张夫人回到老家办理了结婚证。再经过一系列的办理公积金、申请房贷等等的手续,最后于2002年1月终于将房屋过户,但当时因为是袁绍去办理的手续,所以产证上只登记了袁绍一人。
这时问题就来了,这房子到底是属于袁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看看涉及的几个时间节点:
(1) 1987年,袁绍和张夫人结婚在农村摆了酒,之后就离乡来到上海打工,一直生活在上海;
(2) 1989年,两人的儿子袁尚出生;
(3) 2001年5月,签订购房合同;
(4) 2001年7月,袁绍和张夫人办理结婚证;
(5) 2002年1月,房屋登记到袁绍一人名下;
(6) 2002年3月,袁绍与曹操斗殴不幸去世
1. 如果只有(3)(4)(5),房屋则属于袁绍的婚前个人财产
可以看到如果仅看(3)(4)(5),按照现行的《民法典》,这套房屋还真就是袁绍的个人婚前财产,张夫人仅就还贷部分有权利主张相应金额,但房子还真是袁绍一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加上(1)-(2),房屋又成了袁绍、张夫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好在还有(1)—(2)两条。在加上一个特定的时间点早于1994年2月1日。房屋就成了袁绍和张夫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涉及到的是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概念。
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在1994年之前可能农村地区的婚姻登记制度落实的还不是那么普及。所以法律也承认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未出台之前的事实婚姻,算是网开一面。但1994年2月1日之后,你还想来这套就不管用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夫妻间如何析产?
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房子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认为房子就应当是一人一半了。但在笔者看来张夫人是有理由、有依据去争取在夫妻析产中多分。理由如下:
1.购房中80%以上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张女士,理应多分
众所周知,卖房的钱一般分为两块,一部分是首付款,另一部分是公积金和银行贷款。
当时购买这套房屋总价63000元,其中23000元为首付款,还有40000元贷款。首付款中的18000元是张夫人问娘家借的。可以看到房屋刚过户两个月,袁绍就因为斗殴不幸离世,所以后续的贷款以及最初借的首付款当然也都是张夫人一人在偿还。
说难听点,袁绍在这次购房中貌似就出了个名字,钱几乎全是张夫人出的。
更让人感叹的是当时2001年上海的房子真便宜,63000就可以在七宝买一套小房子了,现在估计只能买一平吧。
2.袁绍离世后,张夫人孤儿寡母负担起了整个家庭,理应酌情多分。
看了之前文章中种种的线索,大家也可以判断袁绍活着时大概率也不是什么善茬。但无论如何孤儿寡母这个组合还是让人想想都觉得挺不容易的吧。
对于离婚中的析产可能法律法规可以参考的很多,但对于一方去世后的夫妻析产往往就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所以怎么办呢?只能事实就是的再卖卖惨,希望法官能够酌情多分。
对于袁绍的遗产部分,张夫人和袁尚也应当多分
自1987年和袁绍结婚以来,直至2002年袁绍去世。张夫人和袁绍一起生活了15年。当然中袁绍因为在工厂里面偷电线又进去蹲过两年,但就算扣掉了也有13年。
而在袁绍去世时,袁尚年仅13岁,正是需要家庭,离不开家庭的年纪。袁绍的去世也实实在在影响了袁尚的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以看到法律条文也明确了一个“应当”照顾和一个“可以”多分的情节。所以最后怎么分就看法官的尺寸了。
综上,笔者的分析就到这里了。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不是那么重要。说实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家事纠纷案件中法官是否进行酌定,或又该如何去酌定数额,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参考价值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