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正策关注|电竞选手签约俱乐部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上)
前言丨Introduction
2019年4月3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13个新职业信息,其中包括了电子竞技员。同年,人社部发布了《新职业——电子竞技员就业景气现状分析报告》。根据该报告,目前我国正在运营的电子竞技战队(含俱乐部)多达5000余家,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约10万人,该报告预测未来五年电子竞技员人才需求量近200万人,目前只有不到15%的电子竞技岗位处于人力饱和状态。
根据《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1年中国电子竞技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401.81亿元,比2020年增加了36.24亿元,同比增长2.65%。2021年中国电子竞技游戏用户规模达到了惊人的4.89亿人,同比增长0.27%。虽然2021年电子竞技游戏用户规模增速放缓,但在电竞入亚和英雄联盟总决赛EDG战队夺冠的大背景下,或带来2022年新一轮增长。
伴随着电竞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子竞技员(或称“电竞选手”)的从业人数规模也得到了迅速提高,以上海、北京为首的一线城市逐渐带动周边省市电竞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半职业、业余电子竞技选手活跃在各种中小规模电竞赛事的赛场上,电竞选手们也呈现出高增长及低龄化的态势。
那么,电竞选手在签约俱乐部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电竞行业特点及签约需了解的背景信息
首先,电竞行业的从业人员有别于其它行业,其特点具有从业人员低龄化、从业黄金年龄短(一般为18-23周岁)、工作时间长、训练强度大、薪酬差别大、违约金高等。因此,选手在与俱乐部签订合同时应先确认以下背景信息,避免因日后自身违约或俱乐部违约给自己带来损失。
1、选手需年满18周岁
2021年8月30日,史上最严的游戏“防沉迷新规”出台,将未成年人游戏时间缩短至每周仅可游玩三小时。随后,KPL、LPL等多项电竞赛事官方发布通知,要求选手必须年满18周岁方可参赛。而此前,KPL和LPL对于选手年龄的要求分别是16周岁及17周岁以上。因此,选手与俱乐部签订合同之时或合同生效时,选手应当已经成年。
2、确认自身已签约合同状况
选手在签约前应注意自己是否曾就自己的部分活动与其它俱乐部、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签约。如曾经签约,选手应关注合同是否已经到期、解除或终止,以避免与自己即将签署的新合同发生冲突。如尚有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则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与原合同方协商解除,或在不违反原合同的情况下,与新俱乐部协商拟定新合同的履约范围,从而避免因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3、了解俱乐部基本情况
选手在签约之前,可以先了解该俱乐部的资金实力、已签约选手、资源、业界口碑、是否存在拖欠奖金等违约行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被联盟处罚等信息。这些基本信息可以通过启信宝、裁判文书网、搜索引擎检索、行业内部交流等方式进行查询和了解。在对于该俱乐部的综合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之后,再行决定是否与其建立合同关系。
电竞选手签约合同的类型
在电竞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对于电竞选手权利的保障也越来越重要。选手在签合同之前,首先要确定与俱乐部签订的是何种法律关系的合同,以便更好地理解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下为电竞选手签约时经常涉及的合同种类:
1、服务合同
多数电竞赛事主办方会要求选手和俱乐部之间签订一份服务合同,以通过官方的注册审核及备案。
以英雄联盟职业联赛为例,根据《2022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赛事主办方要求正式名单选手与其效力的队伍之间必须有书面合同:“一名选手只允许为其签约的俱乐部效力,不得同时为一个以上俱乐部及其相关组织效力,因此不得列于多家俱乐部的名单中。为验证这些选手是否已正式签约,各俱乐部必须为其所有所属的选手提交服务协议,并通过LPL官方的注册审核。”同时,为了保障电竞选手的权利,赛事主办方会对服务协议中选手的服务费、奖金、解除权等相关权利进行约定。当然,选手也应该向俱乐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选手在与俱乐部签订服务合同时,最好对相关赛事的主办方规则有一定的了解,避免所签合同因违反主办方的要求,而对自身今后的训练、注册审核、参赛等产生不利影响。
2、综合性合同
除了根据赛事主办方要求而必须签订的服务合同之外,很多俱乐部会选择与选手再签订一份集劳务、委托、居间、经纪于一体的综合性合同,而不选择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目前比较符合电竞行业特色的做法。虽然实践中对于该类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仍存在一些争议,但目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得到了不少判例的支持。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叶某与上海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件中【(2017)沪01民终5638号】认为:《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并不仅仅涉及委托法律关系,双方还就演艺活动范围、知识产权、艺人报酬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该合同性质不能简单定义为委托合同或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将双方签订的《演艺事业经纪合同》界定为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
再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A公司与孙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6民初43544号】中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大量关于双方合作对外从事商业性表演、比赛、广告经营及相关利益分配比例等内容,但未就被告的社保、养老等费用缴纳作出约定。因此该合作协议展示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特征。
3、劳动合同
在选手尚未成为正式名单选手阶段或出于俱乐部自身经营的考虑,部分俱乐部会选择与选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选择与选手建立劳动关系的俱乐部并不多,这是因为考虑到建立劳动关系可能对俱乐部而言存在较大的不利影响。比如:1)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即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须继续履行或双倍支付赔偿金;3)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反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选手而言,能够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是较为有利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俱乐部与选手签订其它类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双方的合同中包含明显从属关系的条款,如选手需要遵守俱乐部的管理制度(如员工手册),服从俱乐部的工作安排等;或约定俱乐部为选手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等条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例如南阳某公司与程某劳动争议一案中【(2019)豫1303民初5654号】,法院认为:首先南阳某公司与程某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程某在南阳某公司工作期间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再次南阳某公司每月支付的报酬金额大致相当,且时间均在每月20日左右;最后程某的工作属于南阳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结合以上几点要素的判断,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4、其它合同
除了以上常见的三种合同外,俱乐部还可能与选手签订其它类型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直播合同等。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选手在签署之前均应当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确保完全理解后再决定是否协商修改或直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