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策 动 态

NEWS

业务研究

以案说法|一个案件教你学会法定继承这道数学题——袁绍离世后的法定继承纠纷(上)

日期:2022-05-07 作者:李威杰 律师

前言丨Introduction


法学专业考试中为数不多的计算题,法定继承肯定是其中之一。笔者办案十多年,大多数情况下,法定继承哪怕转了两三个弯,在计算上也算不上太复杂。但是这次办的这个案件,算是颇有些趣味,原来那些用来出考题的案例现实生活中也真的会出现。颠覆了我对法定继承的部分认知,让我考虑以后接这类案件是不是要谨慎点,因为除了这道计算题,后面还有着接踵而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着实不小。


十八年后的继承


袁尚忧心忡忡的找到了律师。原来袁尚有个老爸袁绍,颇有些江湖气息,曾经也坐过牢。一次为了给自己的兄弟袁术出头,与曹操动手,不幸重伤不治。袁尚早年丧父,由母亲张夫人抚养成人,也着实不容易。


父亲袁绍在去世前不久大约2001年左右购置了一套位于闵行区七宝的房子。母子两个好歹在上海也算有个窝,相依为命。随着时间的推移,袁尚现在也长大成人,由于原来的房子比较小,是一室一厅,袁尚一直睡客厅。如今想把现在的房子出售换一套更大的三房婚房,之后也继续与母亲一起居住。直到这时袁尚才发现产证上只有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根本无法出售,必须先继承析产。


问题来了,袁绍不只有袁尚一个儿子,之前袁绍有过一段婚姻,还有一个女儿袁熙,当然麻烦还远远不止这些,其他亲戚之间也是矛盾重重。


涉及十多人的法定继承人物关系


之后袁尚花了点时间,给我介绍了他们家中复杂的人物关系以及爱恨情仇。为了节约大家的时间,也为了方便观看避免看起来太乱,我就一条条罗列如下:



1. 我的委托人袁尚,袁尚他爹就是本次案件的被继承人袁绍。


2. 先介绍下袁绍的家族,父亲袁太公,母亲刘姥姥,还有兄弟袁术,两个妹妹袁二丫、袁小丫。


3. 袁绍有两段婚姻,先是在1979年和肖美人结婚,当时在农村结婚没领结婚证,1981年生育一女袁熙。


4. 1985年,袁绍因为斗殴致人轻伤被判刑,肖美人跟别的男人跑了,之后袁熙一直由袁太公、刘姥姥抚养。


5. 1987年袁绍和张夫人结婚,1989年生育了袁尚,但直到2001年7月才去补办了结婚证。


6. 1998年,袁术与周夫人离婚,女儿袁梅花由周夫人抚养。


7. 2002年,袁绍与曹操斗殴去世。


8. 2005年,袁太公重病不治去世。


9. 2009年,袁术掉井里了去世。


10. 2012年,刘姥姥年老体衰去世。


这是经过归纳的法律事实,实际上袁尚陈述的事实远不止这些。所以律师一部分的工作就是把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然后运用法律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我这边已经撇掉了和继承不相干的人物关系和事实,留下的这一条条都是律师梳理好的重要人物关系,后面的计算中都会用到。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概念


既然标题就提到了是“教你学会”,那我们也要把公式交给大家。法定继承中的公式当然就是法律条文。本案中可能涉及的条文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后这里再补充两个重要的概念:


1. 代位继承


《民法典》在第1128条中对代位继承有充分的说明。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笔者就不再赘述。

 

2.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转继承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


虽然《民法典》没有特意去解释,因为转继承并没有超越民法典条文的范围,只是发生了两次的法定继承。但是学习法律时,老师一般都会做特别的说明,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消化。


袁尚和张夫人该如何继承,份额又是多少?


了解了上面提到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在均分的前提下来计算下本案的法定继承(特别强调是均分的前提下)。不墨迹,直接公布答案先上图,然后再一一解释。



1. 2002年袁绍去世时的第一次继承


通过学习《民法典》第1127条,相信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无论肖美人是否是袁绍的合法妻子,袁熙都属于法定继承意义上袁绍的子女。

2002年袁绍去世时,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都健在,可谓是一家人整整齐齐。因此,袁绍的继承人包括张夫人(配偶)、袁尚(子)、袁熙(女)、袁太公(父)、刘姥姥(母)共计五人。

 

2. 2005年袁太公去世时的第二次继承


不幸的是继袁绍去世后,三年后袁太公也因病离世,由此发生了转继承。


前面我们也把袁家人认了一遍,结合法律。此时袁太公的继承人没有了父母(袁太公的父母早已先于袁太公去世),但第一顺位继承人仍然有配偶和子女在世。


子女中有一个特别的,也就是袁绍早已先于袁太公去世。此时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发生代位继承,由袁尚、袁熙代其父亲袁绍的位置继承袁太公的遗产。


因此,袁太公的继承人包括刘姥姥(配偶)、袁术(子)、袁二丫(女)、袁小丫(女)、袁尚(代位子袁绍 ½)、袁熙(代位子袁绍 ½)共计六人。


为什么会有“ ½ ”记号呢?是为了特别强调“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袁尚、袁熙两人也只能那父亲袁绍应有的那一份,并不会因为袁绍有两个子女,就会在袁太公的继承中多拿一份。

 

3. 2009年袁术去世时的第三次继承


命运多舛,谁曾想当年那个袁绍用生命保护的男人,自己最疼爱的弟弟袁术会因为酒喝多了一不小心掉井里而魂归西天。


袁术早在九十年代就和老婆离婚了。因为袁术整天不务正业,所以女儿袁梅花也一直是跟着前妻生活。


2009年袁术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尚有子女和母亲。


因此,袁术的继承人包括袁梅花(女)、刘姥姥(母)共计二人。

 

4. 2012年刘姥姥去世时的第四次继承


此时家族凋零,老伴和两个儿子都已经离世。刘姥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剩下子女。


两位已经去世的儿子袁绍、袁术。又要劳烦他们的子女参与到代位继承之中。即袁尚、袁熙代袁绍之位参与继承,袁梅花代袁术之位参与继承。


因此,刘姥姥的继承人包括袁二丫(女)、袁小丫(女)、袁尚(代位子袁绍 ½)、袁熙(代位子袁绍 ½)、袁梅花(代位子袁术)共计五人。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