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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社区“团长”法律避坑指南

日期:2022-05-06 作者:董允 律师

上海疫情期间,大家只能暂时进行居家封闭隔离。然未及“偷得浮生半日闲”,就要开始为家中柴米油盐发愁:早上6点准时打开美团、盒马等各种APP抢菜,一顿操作猛如虎,再看战绩零鸭蛋:由于运力不足,当日的配送量在几分钟内就被抢空,我等手慢之人从未在这些平台上抢到过菜。


幸好及时发现救命稻草——社区团购,从柴米油盐到牛奶面包,需要的物资,都能通过社区团购搞定。社区团购的“团长”,成了小区最受欢迎的人。有人戏言:疫情下的上海,活着全靠“团长”。


我从一名潜伏在几十个社区团购群观望学习的“团购小白”、在强烈求生欲的驱动下,很快就对小区里的各种团购信息了如指掌:蔬菜团谁家最新鲜、肉肉团谁家最可靠、米面团谁家最便宜,都能一一道来。在投身伟大的社区团购事业时,本大状职业病突然发作,于是从法律角度对社区团购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写下本文。希望能够帮助社区“团长”们规避法律风险,规范团购活动,更好地帮助大家解决疫情期间的日常生活需求。


法律视角下的社区“团长”


社区团购的“团长”,是社区团购活动的组织者。从不同的社区团购组织模式分析,社区“团长”的法律身份有所不同。


第一类:“团长”为供应商的员工或者代理人。例如某小区会所餐厅的员工,在小区里组团团购本餐厅自产的面包水饺等食品。这种模式下,商品的定价权在供应商,供应商一般不允许“团长”改变价格,“团长”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或者供应商给予的佣金收入。


第二类:“团长”为经销商。“团长”利用渠道优势,根据团员的需求找到匹配商品的供应商或者上级经销商,从供应商或者上级经销商处购买相应的商品,然后适当加价销售给自己的团员。这种模式下,商品的定价权或者部分定价权在团长,一种情况是供应商或者上级经销商完全不对商品价格作限制,“团长”可以自由定价;还有一种情况是部分供应商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会规定售卖商品的最高销售价格,“团长”可以一定幅度内确定商品的售卖价格。这里“团长”的本质就是下级经销商,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商品买进和卖出的价差。


第三类:“团长”为团购成员的代理人。在疫情期间,一些大型商超例如山姆超市等也开通了团购渠道,每个社区需要对接人负责联系对接。这些负责联系对接的“团长”是团购成员推选的代理人,他们负责统计团购成员的需求、组织社区团购活动,但他们本身不负责销售渠道,没有商品定价权,也不是经销商的员工或者代理人,这类“团长”往往出于公益目的为团购成员提供服务,一般不收取报酬金或者仅向团员适当收取少许服务酬劳。


以上三种不同身份的社区团购“团长”,可以从法律本质上加以区分:第一类团长代表卖方(供应商),团长本身不是独立的合同主体,与卖方之间形成代理关系或者职务行为;第二类团长,一方面与供应商之间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对于供应商而言,这类团长是“买方”,另一方面又与团购成员之间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团购成员而言,其是“卖方”,在两个买卖关系中均处于独立的合同主体地位,利用上下游的价格信息差来赚取商品的差价;第三类团长代表买方(团购成员),本身也不是独立的合同主体,与买方之间形成代理关系。


社区“团长”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1、作为卖方或者买方代理人的“团长”


上述第一类和第三类的“团长”,实质上是卖方或者买方的代理人,与卖方或者买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他们从事团购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这两类团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


需要注意的是,“团长”作为买方或者卖方的代理人,应该要与被代理人办理书面的委托代理手续,明确代理的权限范围(如果团长是卖方的员工,属于职务行为的,则无需办理委托手续)。


2、作为经销商的“团长”


上述第二类“团长”,作为经销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1)经营资质风险


目前上海社区团购最主要的交易平台是“快团团”“群接龙”等微信小程序,这些小程序类似于淘宝,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商品买卖及收付款等功能,实质上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如果“团长”作为买方或者卖方的代理人,仅仅在交易平台上代为收付款,则不宜将其归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但对于上述第二类“团长”,也就是利用买卖双方信息差买进卖出赚取差价的经销商,就应当归入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除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者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等情形外,大多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果这类“团长”没有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则涉嫌无证经营,有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作为经销商的团长没有零售许可证而购买囤积烟草等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并向团购成员兜售,属于变相售卖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


(2)产品质量瑕疵和食品安全风险


目前社区团购的主要物资以食品为主。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还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目前社区团购主要以蔬菜、鸡蛋、大米这些食用农产品为主,虽然不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但作为经销商的“团长”,仍需要对这些食品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此类团长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以外的商品,作为经销商的“团长”同样也要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团购成员)造成损害的,作为经销商的团长可能面临消费者的索赔而承担赔偿责任。


(3)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如果售卖的商品盗用了别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一旦被提起诉讼,最高将面临受害方实际损失或本方不当获利部分5倍的高额赔偿。


(4)违反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风险


社区“团长”在组织团购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得到团购成员的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等,团长为团购活动可以合理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例如利用获取的团员手机号码通知其取货、根据掌握的团员家庭住址送货上门等等,除此以外,团长不得滥用获取到的团员个人信息,更不能将团员个人信息透露给其他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如果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可对侵权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业务许可、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可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或者通信记录、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对社区“团长”的几点建议


在上海疫情期间,社区团购的“团长”们客观上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如果不懂法律,有可能会好心办坏事,严重的则会为自己招来法律纠纷。在此我想给社区“团长”们提一些建议。


1、在组织团购活动前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


前文分析,“团长”如果作为买方或者卖方的代理人来组织团购活动,法律风险是最低的,但必须要做好准备。如果团长作为供应商的代理人,应当向团员披露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以及相应的委托手续等;如果团长作为团购成员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团员披露采购商品的购入价格等基本信息,并且应当取得团员对其代理身份的确认。例如在“快团团”“群接龙”等平台上发起团购时,可以增加一段话“本次团购由团长接受团员委托代为向XX供应商采购XX商品,您如果下单即视为同意本团长与您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就相当于取得了团员的书面委托。


而如果“团长”作为独立的经销商,那么就应当在经营页面上标识自己的营业执照(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做到合法经营,有迹可循。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属零星小额交易,对其中不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在团购活动中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团长”在组织整个团购活动中,从统计需求下订单到将商品分发到每一个团员手中,需要付出很多的精力。但是,如果不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那么在遇到纠纷时,之前的努力可能都会付诸流水。建议“团长”们尽可能选择大品牌有知名度的供应商,可以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在售后服务方面也更有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等。作为“团长”,有必要向供应商了解询问商品是否存在以上问题;某些商品例如肉类,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商品到货后,应当先从外观上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霉变腐败、是否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是否有标签,先就食品安全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检查和筛选,既是对团购成员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3、在团购活动中保留相关原始合同和交易凭证


由于目前社区团购大多是以网购集中下单的方式进行,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一旦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区“团长”在向供应商下单时,应当索取相应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在网络平台上下单,那么网上下单的页面应当截图保存,为了防止网上订单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被删除,最好能够以视频方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则不至于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被动。交易转账的时候,尽量将交易款项汇入对方对公账户,避免被税务稽查,同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能够提供有效的转账流水证明资金用途。


4、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些有关“团长”的负面新闻报道,主要集中在高价倒买倒卖的问题上。对此我的看法是,社区“团长”们在组织团购活动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也担负一定的责任和风险,客观上解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如果适当收取一些酬劳或者利润,并无可厚非。但籍此特殊时期高价倒买倒卖,赚取高额利润,即不符合道德准则,也可能触碰到法律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疫情期间这种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团长”们万万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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