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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民法典》婚姻编相较于《婚姻法》的变化及解读(下篇)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原《婚姻法》失效。虽然实施了一年多了,笔者现在才来解读,想想还是应该系统梳理一下,也让更多的朋友知道变化的原因。本篇继续中篇的解读:
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更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律师解读
简单的说,原来的《婚姻法》出轨并不是在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理由,而现在依据《民法典》出轨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根据过错的大小,法院可以根据财产情况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民法典》遵循了原《婚姻法》的规定,仍以照顾女方权益为原则,同时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笔者通过检索《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离婚案件判决,可以看出,本条在夫妻一方出轨、赌博、家暴等情形下,都有适用,尤其是一方出轨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偏向于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扩大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一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1091条增加了重大过错损害赔偿这一兜底规定。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虽然“重大过错”的概念过于笼统,需要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阐明,但相较于原《婚姻法》规定,已然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民法典》第1087条和1091条都体现了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不仅可以据此多分,并且可以请求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家务劳动价值更受重视,离婚经济补偿范围扩大
律师解读
原《婚姻法》规定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限定范围过小。
《民法典》删除了该前提条件,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无论是夫妻分别财产还是法定共有财产,只要满足情形的,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本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本质上是对女性一方的保护:在家庭中,一般女性的经济实力较弱,承担的家务劳动多,同时牺牲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照顾家庭、双方父母和子女,而《民法典》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是对这类女性在离婚时的一种保障。
新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会被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解读
与《婚姻法》对比,《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删除了“离婚时”这一时间限定,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也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判断“离婚时”这一时间节点的困难。
另外,《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际上是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相呼应。正是考虑到“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比较常见,本次修订正式予以规定。
总结:《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都规定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如果是在离婚时,挥霍一方会少分甚至不分得财产。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婚姻法》进行的重大修订了,特归纳总结,方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