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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民法典》婚姻编相较于《婚姻法》的变化及解读(中篇)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原《婚姻法》失效。虽然实施了一年多了,笔者现在才来解读,想想还是应该系统梳理一下,也让更多的朋友知道变化的原因。本篇继续上篇的解读:
增加了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律师解读
《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并且请求分割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精神,同时删除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是一种新的制度,它赋予了夫妻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特殊情形时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新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中,可能涉及到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原《婚姻法》并未规定,而是体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
本次修订将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吸纳进入民法典,但又没有完全照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三中的对于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利用推定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做法还是很大胆的。所以在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法典中并未细化,期待之后的相关司法解释。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协议登记离婚的,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律师解读
《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规定是双方自愿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即发给离婚证。
但《民法典》要求双方自愿且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同时对离婚协议的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修改以后,夫妻双方协议登记离婚就必须持有书面的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的专业和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新增了协议登记离婚冷静期:30天
律师解读
首先,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法院诉讼离婚不适用本规定。
其次,这条中提到了两个30天的规定。第一个三十天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权利。第二个三十天,也就是以一个三十天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即便在三十天内的反悔期内没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在其后三十天想要领取离婚证,双方还是需要共同的登记离婚意愿,并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亲自领取离婚证。
最后,这条表明不仅仅结婚需要双方共同协商意思一致。离婚同样也需要双方在思虑成熟的基础上共同努力。毕竟离婚不仅仅代表了身份关系的解除,还不然附带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后两者并不适合一时的意气用事,否则更容易引发更多的纠纷。
规定夫妻分居满一年应判离: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可以说是诉讼离婚程序中的离婚冷静期。实务中诉讼离婚往往过程比较漫长,不仅时间拖延久,且第一次诉讼法院判离的概率也是极低。并且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要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但即使是第二次起诉,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离,可能还要起诉多次。
而本条虽然规定了一年的冷静期,但实际上只要满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法官是必须要判决离婚的,大大降低了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死拖不离的难度,能够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法条延伸: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明确了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两大原则
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子女满八周岁的,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进入21世纪后,由于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要求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从而导致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大,同类型案件出现完全不同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分为三种情形:
1)<2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2周岁,<8周岁,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8周岁,以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
可以看出,民法典的分类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法院司法裁判的统一。